|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盗窃不成还拒捕 持刀伤人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7-05-18 14:03:01


      海伦籍一个体男子因为缺钱花,就想偷几件貂皮卖钱,于是利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某鞋城店门,潜入室内盗窃貂皮衣服时,因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抗拒抓捕持刀伤人后逃跑,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近日,海伦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罚金2万元。

      今年30出头的杨某是乡下人,暂住海伦街里,平日里好吃懒做,没有份固定的工作而做起了小买卖,几年下来也没赚到几个钱,总想着能找到什么轻松赚钱的好方法。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看到网上兜售开锁工具,觉得十分好奇,便在网上开始搜索,发现这小小开锁工具能轻轻松松把锁打开。他想这正是个轻松赚钱的好方法,于是网购了一套开锁工具,并开始踩点尝试作案。

      2016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携带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刀及手电窜至海伦中心广场某鞋城,用开锁工具打开鞋城店门潜入室内,在貂皮区盗窃貂皮衣服时,被更夫李某、孙某发现进行抓捕时,杨某害怕事情败露,持刀上前将孙某扎伤,并将孙某和李某逼进室内卫生间内,将门用木箱子顶上,威胁李某和孙某,如出来就整死你们。然后,将店内的7件男士貂皮、1件女士貂皮衣服拿走,迅速逃离现场。后杨某在销赃时,因购货方向杨某索要发票,杨某无法提供销售未果。

      法网恢恢,没过几天,杨某于2016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市抓获而落网。经鉴定,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8件貂皮衣服价值64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实施盗窃他人巨额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孙某的谅解,被抢的貂皮被全部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盗窃时,拒捕捅伤人候盗窃得手逃离现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争论焦点】对于本案的定性,起初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理由:杨某盗窃行为已完成,其抗拒抓捕行为与盗窃行为在时空上有间隔,因此不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性。其随身携带凶具进行盗窃,属携带凶器盗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杨某在盗窃貂皮衣服时,被该更夫发现,当即阻止时,杨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具有当场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罪提起公诉。

      【评析意见】

      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受伤,这点是没有疑义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使用的暴力是否具有“当场性”。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实际上是指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型抢劫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是转化的前提;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杀人灭口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因此,判断是否处在前行为机会中,有四个标准:一是场所的连接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与盗窃等事实的关联性;四是事态的继续性。当然,关于时间“很短”、“较长”的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具体地说就是本罪后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应具有连续性、关联性、不间断性。即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没有被及时发觉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某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抓捕,则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上述条件是相辅相成的,仅从某方面把握都可能有失偏颇,导致最终认定出现宽严把握不准结果。而且,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即,行为人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应以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第一,杨某在某鞋城偷得貂皮衣服,已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杨某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被更夫发现并制止时,杨某拿出刀具抗拒抓捕,符合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特征;第三,杨某持刀拒捕,并捅伤一人。从表面上看,本案盗窃行为发生的现场与暴力实施的现场并不在同一地点,在时间上也有短暂的间隔,不太符合转化型抢劫“当场性”。然而,仔细分析本案,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与盗窃行为及抗拒抓捕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仍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综上,杨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杨某盗窃貂皮衣服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扎伤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等待他的将是更为严厉的惩罚。

      为此赋诗点评:

      个体小伙没钱花,网购开锁去店拿;

      实为盗窃貂皮衣,更夫发现动刀扎;

      转化抢劫没啥怕,得手逃跑乐哈哈;

      没有想到不几天,触犯刑律被拿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