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坐飞机出行、子女不能读高价私立学校……近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局向1名“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玩、食、住、行等方面做出规定,违者将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自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海伦市法院执行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海伦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孙继光告诉记者,这次对被执行人赵国福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前,“他是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基本是具备履行能力但消极规避执行的”,孙继光解释称,是否符合“限高令”条件与标的额没关系,“有人只欠几千元,但他开着高级轿车,怎么能说没能力履行呢?”他说,这些人基本都是法官一让还钱就哭穷,明显就是躲债。
记者看到,“限高令”写明,被执行人收到此令后,不得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不得有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如果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一经查出,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孙继光说,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或者公司的,“限高令”规定,可以限制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高消费。
为此,要充分发挥“限高令”的效力,还需要在多个部门之间建立起联动执行机制和信用体制,规定去任何场所高消费都要用实名制,把老赖都列入“黑名单”,从根源上限制“老赖”高消费。今后,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海伦市法院将随时进行筛选更新,将会继续送达“限高令”这一举措常态化。
海伦市法院限高令具体内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注:如被执行人违反此令进行消费,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