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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还债务 依法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0-28 10:40:57


    好心帮朋友担保向银行借款,不料却遭遇借款人赖账不还,担保人无奈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提起追偿权诉讼。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为其偿还借款后,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海伦市法院支持了原告曹某的诉请,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曹某代偿的借款本息2.8万余元。

    【基本案情】

    曹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05年11月4日,张某以种植及养牛缺少资金为由,在某信用社贷款2万元,并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决定月利率9,30%0,还款期限为2006年11月30日,曹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某信用社按约定给张某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某信用社多次索要,张某未偿还此款。某信用社多次催要无果后,要求曹某承担保证责任。无奈,曹某分七次向信用社偿还了张某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2,8万余元,并取得信用社的相关还款凭证。还了钱后,曹某找到张某,希望将还给银行的钱要回来。张某却拒不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曹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伦市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曹某代偿款28 870,17元。    

    【法官以案说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向债权人某信用社偿还借款的义务,在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曹某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向债权人某信用社偿还了被告张某所借的2万元,后原告曹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2,8万余元,被告张某却拒不支付,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曹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清偿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曹某诉请被告张某支付替其向债权人某信用社偿还的2,8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支持被告张某应当偿还给原告曹某的代偿款2,8万余元;也就是说原告曹某的追偿权有理,作为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司法实践中,这不仅有利于最后纠纷的解决,也能切实提高诉讼的效率。对此类案件,法官提醒:债务逾期未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此赋诗点评:

    多年同事不讲究,为做生意没钱愁;

    想到银行贷点款,找个保人钱到手;

    万没想到好朋友,赖账不还还开溜;

    替其还款来追偿,法院判决全给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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