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即借款保证人)尹树军、勾贵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程会军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万余元。
程会军与勾宝坤(因疾病已死亡)生前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6日,勾宝坤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程会军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6日,并向程会军出具了借条,勾宝坤的亲属尹树军、叔伯侄子勾贵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勾宝坤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1月,勾宝坤在的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因疾病意外死亡,也未归还程会军借款本息,程会军于2017年3月8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担保人尹树军、勾贵对勾宝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4月7日,在法官主持调解下,程会军与尹树军、勾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尹树军、勾贵仍未履行。程会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尹树军、勾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尹树军、勾贵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并“以钱不是我们借的,我们只是给担了一个保,人已死了让我们还款真没这个道理。”被执行人尹树军、勾贵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二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借机外出打工为由,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一边安慰申请执行人程会军,一边对被执行人尹树军、勾贵进行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终于在2017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勾贵找到,将其带回法院进行法律教育,但被执行人勾贵以另一被执行人不到场,对其全部还款不认账,只能偿还自己担保的一部分而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当场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再次做被执行人勾贵的思想工作,并对本案中,主债务人勾宝坤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已经死亡,且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尹树军、勾贵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权的要求下承担还款责任。尹树军、勾贵作为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勾宝坤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对其以案释法,在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下,被执行人勾贵才恍然大悟,如不还款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跪地乞求执行法官开恩,这样,使这起保证合同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海伦市法院执行法官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工作职责,使这起债务人死亡的案件按照执行程序给予执行,这充分说明执行法官有着高超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执行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