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岁末攻坚”决战之际,海伦市法院重拳出击,对被执行人罗海华、李宏丽夫妇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实施依法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夫妻二人低下了头,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4年1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告罗海华、李宏丽、罗金有、赵文侠、宫淑贤、罗金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被告罗海华、宫淑贤、罗金富成立联保小组约定六被告中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与被告罗海华、宫淑贤、罗金富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罗海华、宫淑贤、罗金富分别从原告处贷款3.5万元,约定年利率13.5%,借款期限14个月。即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此款到期后,被告罗海华、李宏丽、罗金有、赵文侠未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履行,还东躲西藏找不到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罗海华、李宏丽、罗金有、赵文侠、宫淑贤、罗金富立即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罗海华、李宏丽、罗金有、赵文侠立即偿还贷款。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海华、李宏丽、罗金有、赵文侠仍未偿还。
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法院接到此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罗海华、李宏丽送达了执行的相关手续,在被执行人罗海华家中,将被执行人罗海华逮住,并对其进行教育,被执行人罗海华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执行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罗海华带回法院,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可是,被执行人罗海华摆出让你打也好让你拘也好 就是没钱还。最终,法院对其进行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到期出来后,被执行人罗海华又下落不明,因此,法院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方查找将被执行人李宏丽找到,做她的思想工作,但她态度生硬就是不还款。执行法官当场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李宏丽进行教育,讲解不还钱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的工作,使被执行人李宏丽彻底明白了不还钱的法律后果。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张狂的脑袋。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贷款和利息,致使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