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专偷自己单位的东西,最终入监坐牢,悔之晚矣。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监守自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隋某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某系海伦市某洗浴中心服务生,2014年1月5日15时30分,他趁值班之际,发现更衣室内的8158号储衣柜门未上锁,便产生盗窃歹念。将柜内的一条84.171克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价值25082.96元。后将该项链抵押给高某,获赃款12000元。又于2014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又以同样的手法,见更衣室内的8018号储衣柜开着,趁无人之机从柜内盗走现金17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一宾馆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庭审中被告人隋某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