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货站不好好经营和生活,却随意找岔子,动手殴打货主,破坏社会秩序,终将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海伦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某某,系辽宁省沈阳市人,8年前在海伦市共合镇开了一家“宗某菇娘种植合作社”做菇娘配货生意。
2016年4月始被告人宗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海伦市共合镇经营菇娘配货站,期间雇佣了海伦当地农民被告人马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菇娘揽收和货运业务。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宗某某与共合镇众平村的张某甲约定,张某甲的100箱菇娘要往沈阳发货时,由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贾某某获知张某甲要发货后,与张某甲联系用自己车为张某甲发货,张某甲未表示反对。16时许,贾某某带车去张某甲库房装货,被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和陆某某发现,在张某甲未明确要用谁车发货的情况下,几人向贾某某要求此趟货物要由宗某某货站的车运走,双方发生争吵。宗某某获知此事后,领着王某某来到张某甲库房处,王某某持一铁管焊接的砍刀下车欲对贾某某实施殴打,被他人劝阻后,被告人宗某某、王某某两人上前打了贾某某头部几巴掌、张某某踹了贾某某两脚,挨打后的贾某某开车离开,后在海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张某甲用宗某某的车辆将货物发走。事后,被告人宗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将张某甲家电脑硬盘取出,由其本人烧毁,以防止此次事情的视频被警方调取。
被告人宗某某曾与被害人周某共同经营货运业务,后二人因故分开。2016年8月25日18时许,与范某某有运输菇娘业务来往的被害人周某与朋友于某某等人在共合镇内范某某开的菇娘货运站谈事情,获悉周某在此的被告人宗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来到范某某处见到周某后,王某某对周某进行辱骂,周某与其对骂,被在场人推出后,宗某某扬言回去取扎枪,几人返回到宗某某货站后,宗某某指使王某某纠集马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携带扎枪等工具,第二次驾车来到范某某货站,王某某、张某某被拉仗的人阻挡在室外,马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各持一把扎枪入室对周某及其朋友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周某持菜刀和于某某同对方对抗,从室内出来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用室外的砖头扔打室内人员后,众人乘车离开现场,在打斗中,致于某某头部、手部受伤,致周某头部、肩部、手部受伤。为使马某某、张某某等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宗某某开车将打斗中受伤的陆某某送至青岗县医院,留下5000元钱用于治疗,并给付马某某生活费2000元用于二人在外逃期间生活费用。经法医鉴定: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
另查明,2016年6、7月份,被害人王某某系吉林省做生意的,其通过他人介绍来到海伦市共合镇收购菇娘,欲发往山东省进行销售。其租用共合镇富众村王某甲库房存储所收菇娘,并与在共合镇开货站的孙某某定好发货时用孙某某的车辆进行运输。2016年6、7月份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获知吉林省货主王某某欲发货至山东的消息后,便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到王某甲库房,要王某某用宗某某货站的车往山东发货,如不行开车则将王某某拉到宗某某的货站,就说是老大找她有事。马某某等人到达后与王某某商谈未果,告知王某某:“你和我们走,我们老大有事找你唠唠。”交谈中感到害怕的王某某与几人来到宗某某处,介绍宗某某就是他们的老大,宗某某告知王某某用他货站的车运货,王某某因害怕便答应用宗某某货站的车运货,遂将王某某用车送回库房后,王某某不得已将货物让工人往宗某某在海伦市赵某甲货站联系到的货车装货。为防止王某某用其他车辆发货,被告人宗某某第二次指使马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携带扎枪等凶器,与宗某某指使的刘某某在海伦市,给众人买烟、水后来到库房处,有心脏病的王某某见来了三辆车,有些人手里拿着砍刀和像扎枪的东西,因害怕晕倒在现场,后被村医赵某某救治后苏醒,后王某某联系孙某某,孙某某报警,听说报警后众人离开,王某某又雇人将货物倒至孙某某派来的车上才将货物运走。
经侦查,被告人宗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65-1号1-3-1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盛禧名苑小区3号楼1单元503室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陆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幸福小区C栋1单元502室马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向阳大街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皇家园林洗浴中心门口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宗某某、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表示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犯罪,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利用电话将同案被告人约至抓捕地点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此案宗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在经营配货站中,为在营运中有货源,强行让被害人把货物由他经营的货站来运,如不听话轻者动嘴吵架,重者动用砍刀、扎枪进行殴打,直至打服。他们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这样的犯罪行为应予严惩,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为此赋诗点评:
外来海伦做生意,收购菇娘原产地;
成立共合配货站,雇佣农民来收集;
谁知有人抢生意,老客得知把眼急;
指使打手生滋事,殴打他人算个屁;
动刀动枪拳脚踢,打伤人后便逃离;
资助打手躲起来,害怕追究逃法律;
这种行为要取替,必须严厉来打击;
还百姓生活安祥,和谐相处赢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