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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假冒警察骗钱财

  发布时间:2014-10-23 15:17:28


    2011年前,海伦市男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刑满释放之后,李某某不但不思悔改,又故伎重演、重操旧业,利用人民群众对公安干警的信任,冒充警察作案。在20133月至9月的时间内,先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两名女士作案二起,涉案金额1万余元,甚至还玩弄受害人的感情与其发生性关系来威胁。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31岁的李某某是海伦市某镇人,小学文化,2008年与妻子离婚,婚生一九岁男孩,离婚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20117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10月被释放。刑满释放后,李某某不思悔改,在闲暇之余,又寻思着“一夜致富“的邪门歪道。便打起用警察旗号行骗的主意。为了让自己像个警察,他在市内购置了警用大衣、训练服、衬衣,还弄来了假“警衔”、“警官证”。置办起这套行头后,李某某开始招摇撞骗。

    20133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李女士,慌称自己是某市局禁毒警察,家住哈市内,并在网上晒出“警官证”证明自己的身份。聊了几天后,花言巧语的他博得了李女士的好感和真心,李某某就让其做自己的女朋友,李女士信以为真,便答应了他。几天后,李某某谎称到海伦执行任务,钱包落在乡下奶奶家,兜里没有一分钱,便向李女士借1000元钱,李女士将钱送到李某某所住的宾馆,两人见面后相识恨晚,便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李女士为了表答心意,将李某某领回家中,过起了同居生活。在20133月至20136月期间,李某某虚构了去外地抓毒贩、看望朋友等事由,又从李女士骗得人民币6700元。在同居期间,以出差办案做笔录为由,借李女士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将李女士的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拿走,不予归还。经价格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返还给李女士。

    2013720日左右,李某某以同样的手法,骗得赵女士信任,并与赵女士建立了恋人关系,两人多次在各宾馆发生性关系,相处期间先后向赵女士借款1500元。20139月份,赵女士感觉李某某在利用其感情骗钱,便提出与李某某分手,并断绝关系。2013922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因无钱付宾馆房费,便假称以与其性爱视频发到网上,对赵某相威胁,并向赵女士索要4000元。赵女士害怕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李某某犯罪未得逞。经侦查,李某某于201453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北二道街一饭店门前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属情节严重,且被告人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所以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即使包括财物也应只包括数额较大的情形。

    关于冒充警察这一情节,两罪易混淆之处在于:一是行为特征上,招摇撞骗罪以骗为特征,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但也不排除欺骗的成份,并且“威胁”与“欺骗”有时是并重的;二是被害人的心理,究竟是被骗后心甘情愿交出钱财,还是受威胁不得不交出钱财,两者不易分清,特别是对于在交罚款性质的钱财时,被害人的内心是受“威胁”的成分大些还是受“欺骗”的成分大些是不好分清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其内心都是不情愿的;三是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犯罪,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两罪严格区分开来。

    在此案例中李某某假冒警察骗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一万余元,从数额上来说,以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规定比较,也已超出数额较大的界限,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然而法院依然以招摇撞骗罪对李某某进行判决。其原因就在于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一是在行为特征上,主要是采用了“欺骗”,没有“威胁”的成分;二是从被害人的心理上讲,完完全全的是心甘情愿,并无半分“不得不”的心理;三是身份上,很明显的是利用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然而,李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骗取钱财,被被害人识破,结果李某某采取了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得逞,所以此案很清楚的定性为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定性上并无争议。由此也可看出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对象不应限定于非财产性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李某某于201110月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处李某某两罪合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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