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做买卖时欠下债务,退伙后写下协议,一切债务由另外两人偿还。但一年后仍被告上法庭追讨欠款。
2016年10月,阿亮与阿丘、阿贵在城内合伙开办了一个建材商店,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阿亮与阿丘、阿贵两人意见不合,阿亮在206年12月退伙,退伙时与阿丘、阿贵两个合伙人签下协议,建材商店所有债务均由阿丘、阿贵偿还。
一年后,呆在家中的阿亮突然接到法院的一纸传票。原来,在2016年,阿亮等三人合伙开办建材商店时,曾雇佣阿忠装修建材商店的所有事宜,共计11.5万元,这笔工程款一直拖欠未还,阿忠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份将三人告上法庭。
阿亮答辩称,我和阿丘、阿贵是合伙关系,在退火时与阿丘、阿贵写下协议,一切债务由他们两人偿还,我不承担合伙的债务,原告阿忠起诉我和阿丘、阿贵共同承担债务,是没有根据的,所以我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三人系合伙关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合伙期间所欠债务,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阿忠的工程款。
【法官以案说法】合伙一方退伙,另一方应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阿亮和阿丘、阿贵签订的《还款协议》实质是退伙协议,《还款协议》是关于阿亮退股的约定,该协议内容明确,债权债务清晰。从该协议的文义、体系并结合惯例足以证明阿丘、阿贵享有的不负任何条件的完全的债权,双方只是对债务偿还作了约定。至于阿亮退伙时与另外两名合伙人签订的协议,虽然已经退伙,且退伙时与另两名合伙人有协议在先,对内依然是有效的。如阿丘、阿贵偿还不起,阿亮若是清偿了原告的债务,事后仍可以找到另外两名合伙人追偿。
为此赋诗点评:
三个朋友合开店,意见不合就开散;
欠下债务签协议,一切都由俩承担;
时间已过整一年,两人未还工程款;
装修工人多次要,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庭认定互连带,三人共同来承担;
退伙不抗第三人,理应偿还必兑现。
奉劝好友讲情面,斤斤计较是祸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