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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房为共有 感情破裂索要房

  发布时间:2018-06-29 10:05:50


    两年轻人恋爱后正值同居,两人的情谊胜于金钱。阿成为了讨好自己的心上人阿娇,出资购买了商品房,在阿娇一再要求下,打不开情面的阿成便把商品房登记在了情人名下。不料在双方情谊破裂后,便与情人对簿公堂,索要楼房。情人手持房照认为房屋理所应当归其个人所有,阿成却拿出两人曾经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近日,海伦市法院作出双方的《共有协议》继续履行,阿娇应支付阿成5万元,阿成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娇名下,过户税费由阿娇负担的一审判决。

    2015年,阿成经人介绍与阿娇相遇,两人开始恋爱,随后阿娇便与阿成同居。2017年3月,阿成为了讨好自己的心上人阿娇,拿出10万元出资购买了一处住宅楼供阿娇居住,在阿娇一再要求下,打不开情面的阿成便把商品房登记在了情人阿娇名下。后来,两人因性格不投,经常吵嘴打架,阿娇不想再与阿成纠缠下去,就向阿成提出分手,并打算卖掉房子,离开阿成。阿成向阿娇索要6万元分手费,或者把房子分给他一半。但因当时阿娇拿不出那么多钱,便同意与阿成签订了一份《房屋共有协议》。然而,事后不久,阿成便拿着这份共有协议将阿娇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住宅楼虽登记在被告阿娇的名下,但原、被告已明确约定住宅楼应属二人共有,该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住宅楼应属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对该住宅楼的分割无约定,应由原、被告等分,鉴于住宅楼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故住宅楼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半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宅楼的分割款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以案说法】热恋中的情侣,一起买房准备结婚,这本是一件浪漫的事。恋爱时两人你好我好,可能不在意谁出多少钱这样的问题,但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两人谈崩,再来搞财产分割,就容易产生纠纷。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怎么写?情侣合伙买房,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是两个人合买(即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上是否是两人名字),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情侣婚前共同购房采用“联名”方式,首先保证两个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此外,个人一定要保存出资证据或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证明自己在购房中的出资额度或比例等,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纷争。

    对于情侣婚前买房一事建议:如果房子登记在情侣双方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出资份额分割。因此,购房时,不要忘记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个约定公证。此案阿成就办了一件蠢事,住宅楼虽登记在被告阿娇的名下,但原、被告已明确约定住宅楼应属二人共有,该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住宅楼应属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对该住宅楼的分割无约定,应由原、被告等分。

    为此赋诗点评:

    恋爱男女未了情,男子购房登女名;

    情谊破裂提分手,房屋归谁惹之争;

    男子起诉上法庭,要求分割欲平等;

    法官公断各一半,共同共有有协定;

    对于分割无约定,只有等分定纷争;

    尊重法律是关键,把握自己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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