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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办主任受贿 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8-07-20 13:56:16


    某市农业局副局长兼扶贫办主任侯某、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科员柴某,这2个人的官职都不算大,但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禁不起金钱的诱惑。日前,海伦市法院对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柴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侯某于2012年9月至2017年8月任某市农业局副局长兼扶贫办主任,负责扶贫办全面工作。柴某任某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科员。王某于2010年通过柴某认识侯某,王某与承包扶贫项目工程,找到柴某从中联系向侯某要工程,并许诺挣钱三人平分,侯某、柴某均表示同意。

    2014年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按照扶贫项目的申报程序,省扶贫办确定该市“两大平原”扶贫项目中,有该市某镇某村修红砖路工程和加宽红砖路、修路边排水沟、栽风景树工程,工程总造价220万元。

    经柴某串联,侯某欲将两项工程承包给王某,但王某没有施工资质,侯某要求王某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王某找到某建筑公司赵某联系,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赵某为王某提供了相应的资质资料。柴某帮助王某制作扶贫工程的标书。该市扶贫办委托省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2014年该市扶贫开发项目进行招标,侯某找到省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纪某,让该公司中标。该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给王某负责具体施工。在王某施工过程中,柴某在某市砖厂、沙场帮助王某赊购红砖和沙子等。2015年9月中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该市财政局将工程款共计220万元拨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将此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王某支付了砖款,沙场的沙子款未付。按照三人当时的约定,王某把承包这两个工程的利润58万余元中的40万元交给侯某和柴某每人各20万元。柴某将20万元中的4万元支付了沙子款,剩余16万元用于偿还借款。侯某收受20万元用于招待费、购买大米、白面、写材料补助费等,侯某因公支付费用146 608元。案发后,侯某、柴某的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检察机关。

    综上,侯某受贿20万元,柴某受贿16万元,王某行贿36万元。

    侯某、王某于2017年8月25日被纪检部门移交到案,柴某于2017年9月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在担任某市扶贫办主任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某市扶贫项目招标工作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王某谋取利益,使被告人王某顺利承揽扶贫工程,非法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柴某通过被告人侯某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王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侯某、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告人侯某、柴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侯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坦白。被告人柴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这是一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侯某身为扶贫办主任,利用主管某市扶贫项目招标工作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王某谋取利益,使被告人王某顺利承揽扶贫工程,非法收受被告人王某给予的20万元,这种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承办法官提醒,国家扶贫资金关系千百万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真正用于扶贫,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触碰国家扶贫资金“高压线”。

    为此赋诗点评:

    大小是官情为重,只因受贿被断送;

    贪图钱财惹了祸,失去工作心好痛;

    当官不为民做东,为己私利就动容;

    这样干部要不得,撤职法办民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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