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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投资担保 法院判决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8-10 10:04:22


    现在不少投资公司因为信用不够,选择利用下属员工或亲属为其担保的方式获得投资款,尽管企业承诺还不起、逾期员工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在法律上仍然要付还款责任的。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刘女士借款10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支付利息,同时,判决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某投资公司追偿。

    2015年12月1日,王某介绍刘女士向某投资公司投入资金1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给刘女士利息1 100元,按月返息,至2016年12月1日到期,到期后三个工作日返还本金。因当时刘女士有所犹豫,经过王某的几次游说,并书面对刘女士作出承诺,内容是:如投资公司到期不返款,由王某给刘女士赔偿上述款项一切经济损失的承诺。刘女士就相信了王某,把自己积蓄的10万元养老钱都拿出投给了某投资公司,王某为某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后某投资公司和王某均为履行合同约定和保证承诺,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王某系某投资公司海伦分公司经理。2015年11月30日,刘女士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向刘女士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每月利息为1 100元(月利率1.1%),由王某为某投资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某为刘女士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某投资公司每月向刘女士返还利息1 100元,到2016年12月1日到期,按合同到期三个工作日内回款,如到期某投资公司不返还,由王某个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后,刘女士与签订合同当日向某投资公司交付借款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投资公司支付给刘女士部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7年2、3月、6、7月间,刘女士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王某履行保证责任未果。2017年3月底、4月初,刘女士的丈夫李某到某投资公司索款。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与李某对欠刘女士利息进行结算,对还款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5月10日,欠刘女士本金10万元,利息9 560元,定于2017年5月10日本息还清。后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另查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正在侦查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原告刘女士出具的保证书,未明确表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的保证方式,符合《担保法》第十九条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规定,故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不应追加主债务人某投资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而债务人某投资公司与原告刘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同时,本案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16年11月29日,原告刘女士已经于2017年2、3月份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刘女士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未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被告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刘女士与债务人存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但该协议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对主合同履行期间的变动未经被告王某书面同意,被告王某的保证期间为原告刘女士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且原告刘女士与债务人某投资公司变动的主合同内容为实际履行,因此,被告王某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王某履行保证责任给付1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月给付利息1 1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近年来,不少投资公司因信用不够,便让员工向个人借款,员工因怕失去工作而违心为公司大额借款,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那么员工个人就要承担偿还责任。现实生活中,已有一些员工因大额借款,一辈子也无法偿还债务。因此,为公司借款的员工一定要考虑借款的法律后果。

    为此赋诗点评:

    投资公司不尽职,下属员工贪官司;

    担保借款给承诺,到期未还成事实;

    老人无奈递状纸,诉讼法院来评事;

    审理查明担责任,判决给付必支持;

    警告男士和女士,守住钱财甭犯痴;

    花言巧语别上当,天上馅饼不好吃;

    这个案例多现实,专找老人正当时;

    到期不还坑死你,沉重教训值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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