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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肇事 既被判刑又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8-08-10 10:04:57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许大多数市民认为酒后驾驶都是与机动车有关,却不知,非机动车驾驶员酒驾同样会受到依法严处。接下来说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辆蓝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恍恍惚惚”将一辆正常行驶的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撞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受伤。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严厉处罚,那么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将面临什么处罚呢?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17时许,曹某酒后驾驶蓝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至海伦市北二路哈市啤酒厂东侧路口时,与单某驾驶的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人力三轮车单某乘车人胡某(单某的妻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三轮摩托车。从现场勘测和询问来看,当时非机动车处于交叉路口时而为瞭望,加上曹某明显是酒后驾驶。据现场一办案民警介绍,到达现场后,交警对双方驾驶员均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查,发现两人均为酒驾,曹某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85mg/100ml,单某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依然达到了47.52mg/100ml。经侦查,曹某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

    肇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四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因曹某生活困难根本赔偿不起,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四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单某、胡某受伤的经济损失共计591 461.70元,按照三七开的比例,被告人曹某应赔偿(70%)被害人单某、胡某经济损失414 023.19元。被害人单某自行承担30%,即177 438.51元。鉴于被告人曹某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单某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曹某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赔偿被害人单某、胡某经济损失合计414 023.19元。

    【法官以案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

    同时,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存在酒驾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样会受到处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技术性能只有符合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才为非机动车。而对时速20公里以上,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按照机动车处理。

    法官提醒:从驾驶行为上来说,在酒后状态下反应时间、速度还有控制能力、视线范围都会降低,所以说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车,在驾驶时如果喝了酒都很容易造成产生交通事故。近期,交警部门在加大对所有车辆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因此也呼吁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酒驾。

    为此赋诗点评:

    无业老汉六十五,为了挣钱好辛苦;

    买来三轮为糊口,朝天每日送客户;

    经常喝酒没在乎,晕乎开车就上路;

    交叉路口不瞭望,撞伤人后才刹住;

    喝酒驾车不打怵,一不小心出事故;

    当场傻眼不赶趟,主要责任只能负;

    呼吁司机要记住,交通规则不能辱;

    为了安全别喝酒,文明行车要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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