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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承包土地抵押贷款 大胆农民合同诈骗被判

  发布时间:2018-08-10 10:05:32


    为签订借款合同,伪造承包土地合同作抵押。近日,海伦市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末,程某将自家22.6亩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国某,期限自2016年初起至2025年末止。2016年10月份,程某隐瞒了自有的土地承包权已被其转让的事实,用此22.6亩土地经营权抵押,并伪造了承包村马某58.5亩土地的虚假承包合同,持伪造的土地虚假承包合同,向曹某经营的兴农信息公司申请农业种植贷款担保。骗得了曹某的信任。兴农信息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程某在哈尔冰银行贷款5万元提供了担保。程某取得贷款后,并没有将此款按约定用于承包土地种植使用,而是用于偿还外债。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程某拒绝归还。随后,曹某核实时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在其家中抓获,经查证,程某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系伪造。程某归案后,于2018年3月1日将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银行,曹某经营的兴农信息公司对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程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曹某5万元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偿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案例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概念及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体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为此赋诗点评:

    大胆农民真大胆,伪造合同来行骗;

    自家土地已转让,再拿土地经营权;

    变着法子来骗钱,虚构事实骗贷款;

    取得信任做担保,银行贷出五万元;

    此款到期不归还,调查核实知被骗;

    立即报警捉拿他,在家被抓归了案;

    认罪伏法将钱还,免遭损失降低点;

    合同诈骗未得逞,痴心妄想终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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