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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招妇女旅店容留卖淫 收取“床铺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17 08:29:51


    嫌旅店生意不够好,旅店老板娘打起了“歪主意”:招来年轻漂亮的女子到旅店介绍卖淫,收取“床铺费”。近日,海伦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阿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诉人指控,海伦市某镇某村农民阿玲现年56岁,为了生财,竟想到一个不用出力而又赚钱较快的“法子”,于是,利用自己在街里开设的旅店,做介绍、容留卖淫的场所。阿玲先后物色三名年轻女子到旅店工作。阿玲与卖淫女达成协议,阿玲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并在旅店内提供床铺,并根据卖淫女每次得到的嫖资,四六分成收取床铺费。2018年2月27日8时许,阿玲在其经营的旅店内,先后容留阿宏、阿菲、阿凤三名卖淫女向嫖客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卖淫女与嫖客正在旅店内“云雨之际”,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当场将三名卖淫女和三名嫖客捉获。阿玲非法获利240元。根据她们的供述,阿玲于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女儿家中捉获。

    庭审后,阿玲羞愧不已,抱头痛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玲在自己开设旅馆内,为谋取利益,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多行不义必自毙,被告人阿玲的犯罪行为不但触犯了国法,败坏了社会风气,沦丧了社会道德,也使她沦为了高墙铁窗内的囚徒。

    为此赋诗点评:

    村妇城内开旅店,生意不好不划算;

    想出法子赚钱快,招来小姐把钱赚;

    提供场所协议签,招揽吸引嫖客男;

    收取床费四六分,非法获利把罪犯;

    正当云雨乐的欢,群众举报把炮点;

    公安机关抓现行,既丢人来又显眼;

    伤风败俗被熏染,伦理道德被沦陷;

    国法不容必惩处,触犯法律终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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