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卖给买车人,买车人醉驾酿下一人死亡的惨祸。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84 704元。而车主窦某因卖车时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也没过户,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被法院判决与肇事人马某连带承担近39万元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车主窦某将号牌为浙CRE015黑色帕萨特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该车检验有效期到2015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窦某将车卖给马某时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案发时,该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2017年8月27日16时许,马某醉酒驾驶该帕萨特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伦市伦河镇南门外一修理部门前时,超速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与同向65周岁的穆某驾驶的三轮车为随相撞,造成穆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穆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颈部在较大的外力作用下造成脱位、颈髓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于2017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穆某的家属向被告人马某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84 704元,被告人马某因无钱给付,与被害人穆某的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穆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应负赔偿责任。车主窦某将涉案轿车卖给被告人马某时,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属于出售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综上,被告人马某与车主窦某连带赔偿有理,应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之中对于连带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个人做出违法的事情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就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您提供的内容介绍。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十分慎重,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您把车子借给他人或者卖给他人不过户发生了交通事故,您也是要和肇事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在这里要提醒每个车主借车、卖车要谨慎,对自己的车管理疏忽会惹来终身悔恨。所以,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把车子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卖给他人不过户。肇事的被告人马某被判入狱一年零九个月,而被告人马某的车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这意味着他可能要自掏腰包,拿出近39万元钱赔偿,法官谈及此案也只能摇头惋惜。
为此赋诗点评:
车主卖车不过户,各项险种都未付;
三年到期无检验,心存侥幸不在乎;
谁知此车出事故,死亡一人无钱付;
只好求助于法律,要求索赔给做主;
法庭审理辨清楚,买主车主共赔付;
为了他人身安全,遵守规则走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