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两人纷纷落网被判刑。近日,由海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村两名村干部挪用公款案一审尘埃落定,海伦市法院以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金某、任某(被告人王某之妻)均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明,王某、金某此前分别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2017年9月至11月,王某、金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将该村的征地补偿款12 454 130元中的209万元分两次借给原村党支部书记金某、其他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其中2017年10月份借给原村党支部书记金某14万元,全部用于还其个人经营猪场欠款,案发后,金某将挪用的14万元归还。2017年11月29日借给其他村党支部书记赵某30万元,用于偿还村所欠贷款,案发后,王某挪用赃款21万元已归还。2017年11月份,王某为了多得利息,与妻子任某商量,挪用共管专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80万元。案发后,王某、任某将共同挪用的赃款80万元归还,并缴纳了利息款17 122元。
另查明,案发后,市监察委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将王某征地补偿款1 243 261元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将该款返还给村委会。
综上,王某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115万元;金某挪用公款共计14万元;任某挪用公款共计80万元。
王某、金某、任某于2018年5月3日被市监察委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任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金某挪用公款归金某个人使用,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被告人金某、任某明知是公款而予挪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本案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任某、金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官,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干部。指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是,由于村官处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们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关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的有序运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中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大幅度提高,村集体经济也有了一定规模,国家对“三农”的补贴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村官的权力寻租机会也随之“水涨船高”。在检察机关查办关于村官的案件中,不懂法而犯法的有之,明知犯法而违法的有之。海伦市法院将选取已经被判决村官违法案例,为在位者剖析原因,警钟长鸣!
此案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村官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任某(被告人王某之妻)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金某挪用公款归金某个人使用,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被告人金某、任某明知是公款而予挪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村之官,却因区区100多万元锒铛入狱,留下一辈子的污点。透过这一挪用公款获刑的案例,我们应当警醒!俗话说“村官不算官,硬扛半边天”,这句话是对基层村干部的形象说法。这个群体的一言一行,对群众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惩治村官腐败,必须高擎法治利剑,不断改革创新,做到双管齐下。就前者来讲,村官尽管不是真正的“官”,可一旦被赋予官员才有的权力,就有责任用好权、当好家。要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让知法守法成为常态。不管是谁,不管贡献有多大,只要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就要付出代价,受到惩治,以持续不断的反腐高压形成威慑。
为此赋诗点评:
小小村官手握权,挪用征地补偿款;
以为自己权利大,擅自做主随便占;
不但自己势利眼,公款理财几十万;
为得利息揣进兜,心安理得乐屁颠;
借给他人交人缘,借款养猪还贷款;
案发才知犯了罪,全部退赃都归还;
三被告人被传唤,监委谈话全到案;
认定事实罪成立,共同犯罪挪公款;
主从犯罪来借鉴,区分责任从轻判;
主犯缓刑给出路,从犯定罪给予免;
这个案例较典范,各大村官很普遍;
不是挪用就贪污,管理制度有缺陷;
不能小觑村之官,小官扛起半天边;
一言一行影响力,群众纷纷看在眼;
村官不是真正官,要有责任用好权;
一旦贪腐乱用权,必须高擎法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