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发生剐蹭后,本应积极协商处理办法,然而被告人金某却与他人相互指责,继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近日,海伦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8年4月2日7时许,金某驾驶自家白色捷达轿车在海伦市某小区三号楼北侧铁栅栏南侧的人行道上行驶过程中,与向西行走的薛某发生轻微剐蹭,将薛某的腿部刮上,双方理论时,与薛某同行的王某言差语错发生厮打,相互厮打到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薛某上前拉仗时,金某用拳头将薛某右眼眶打伤。而后,金某又手持木方与王某手持铁锹互相厮打,两人厮打到铁栅栏北侧二号楼南侧某大市场南门出口处,金某的妻子田某来到现场,田某用砖头扔打王某,王某用铁锹头顶住田某腹部,此时,金某过来用木方将王某所持铁锹杆打断并夺下,金某持木方及断铁锹杆与王某继续厮打,王某头部被金某用木方打伤,金某左眼部被王某打伤。这时,薛某再次上前拉仗时,金某用木方打伤其头部。经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薛某伤情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
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金某被依法传唤后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金某与王某、薛某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王某、薛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因其车辆与薛某发生剐蹭事故而引起厮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因其车辆与薛某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口角而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持木方致被害人王某轻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此案的案情来看,生活中与人发生摩擦是常有的事情,为了一点小事与人争吵推搡甚至升格为厮打,造成严重后果,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但是有人就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出手伤他人,不仅赔钱还担责。金某就因一时的冲动,将与薛某同行的王某打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要赔偿薛某王某的经济损失,还要负刑事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知判决后,金某十分后悔,没想到因琐事斗殴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法官们希望大家能和谐相处、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严重的后果。
为此赋诗点评:
轿车司机脾气大,自己开车把人剐;
理直气壮不讲理,跟人理论互辱骂;
同行的人看不下,言差语错互撕打;
木方铁锹一起上,你来我往就是掐;
被剐者来把仗拉,举起木方头上打;
双方厮打都受伤,同行的人把伤挂;
一时冲动犯了法,既赔钱财受刑罚;
沉痛教训要记得,发生矛盾忍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