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吴广林等六被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成立联保小组,被告中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吴广林等联保小组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吴广林、石兴国、李玉每人分别发放贷49000.00元、45000.00元、49000.00元:三被告同时做了还款计划表,贷款于当日发放,借款期限14个月,即从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年利率14.58%。截止2016年7月22日,被告吴广林、石兴国各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计6806.02元、11985.88元,李玉已经还清。该案经本院判决:被告吴广林、邢树娟偿还原告本金8942.03元及利息;被告石兴国、姜玉萍偿还原告本金9593.55元及利息;六被告对上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六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海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海伦法院第一时间收到该案后,因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执行不能。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产申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了网络司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经网络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房及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海伦法院进一步实施了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出失信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过海伦法院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人。又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寻找,依旧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拒执犯罪线索。因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多人联保借款合同,本案中,海伦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其依法进行司法控制,经法院多次努力寻找依旧没有被执行人的消息,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属执行不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鉴于此,告诫申请执行人在发放贷款时,要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监督,对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应慎贷。一旦发生纠纷,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该案件充分反映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