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经营米业有限公司,向张某借款15万元。但马某未按期还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和其妻子马某辉以及盲目为马某担保的好哥们刘某共同偿还。
朋友欠下30万元借款
马某与马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海伦市某米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作为公司的法人马某和妻子马某辉共同借款人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某和妻子马某辉向张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1.5%,借款期满还本付息。借款的同一天,马某找来好哥们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自愿为马某在张某办理约定的的15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马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2018年5月10日,张某起诉要求马某与其妻子马某辉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认为,借款是在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而马某向张某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借款用途为经营米业生意,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妻子称借款与自己不相关
对此,马某辉认为,马某借款是其经营的米业公司向张某所借,她与张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某只是与马某及米业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资金是用于米业公司的经营,公司才是共同债务人,与她毫不相关。
刘某辩称,他以前与马某是好哥们,马某开公司找朋友借款,让他做担保,签个字就行,他碍于面子,也没顾忌后果就签了字。刘某认为,作为张某,没有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调查、了解,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2018年5月5日,海伦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马某、马某辉、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相对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马某辉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但被告马某辉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某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某辉也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马某在担保期间内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被告刘某对被告马某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向原告张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马某、马某辉给付借款本息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马某、马某辉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本金,并按借款合同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按1.5%计付);被告刘某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以案说法】夫妻一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本案承办人法官表示,马某与马某辉系夫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归还。本案中,15万元是马某以个人名义借的,马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足以证明是其个人行为,因此,马某辉应该和丈夫马某共同偿还借款。同时,作为刘某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为此赋诗点评:
朋友借钱开公司,找来哥们来签字;
提供担保履义务,都是为了碍面子;
到期还款未有时,起诉法院还款日;
法院判决来偿还,担保连带成事实;
这样朋友情丧失,坑害哥们为白痴;
朋友不仁不守信,让他永远财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