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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父治病挪公款 村支书自首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8-11-16 16:01:58


    为了给生病住院的父亲交纳医疗费,海伦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挪用村补贴款。近日,海伦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拘役4个月、缓刑1年。

    宋某原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国家按政策将玉米补贴款拨付到该村保管的农户粮补折里,会计张某将该村2016年的玉米补贴款104 610元,分批只取出来。2016年12月30日,宋某的父亲突发疾病住院急需一笔费用,宋某找到张某将这笔钱要到手挪用,用这笔钱给父亲治病。2017年11月15日,宋某补齐了挪用的所有公款,还给会计张某,张某将此款存入经管中心专户。后来听说挪用公款即使事后补上也算犯罪,宋某于2018年3月20日主动到监察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其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被告人宋某将挪用的款项在案发前已经积极退还,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关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刑事法制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正是被告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实施哪些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在判决该案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时,都适用了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法院认为,《解释》同我国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本案“村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的“村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为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国家机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本案“村官”何以符合贪污、挪用公款的主体构成要件?这均围绕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进行。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党支部、村民委、经济合作社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基层党支部属于村基层组织

    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立法解释行文中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列举为村基层组织,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对党支部已有明确的规定,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活动”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

    立法解释的表述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这一表述意味着村基层组织不限于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制实践“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同级的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一般而言,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因立法技术原因,立法文件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的组织进行表述(如《刑法》上只讲“国家机关”,而未表述党和国家机关;同时,个别法律文件也有表述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和《公司法》等少数法律也对党的组织作了规定)。不管有无明文表述,人们均将党的组织赋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比如,人们在执行《刑法》时,从来没有怀疑过乡以上各级党委这些党组织属于《刑法》上所指的国家机关,因此,陈希同被定渎职罪,正是因为他是党委书记。同理,企业的党组织工作人员,除了党务行为以外,他们在从事企业事务管理时,一般而言应视同企业工作人员。因此,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这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基本无争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我们可以得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人员必然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情况的结论。那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呢?对此,《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即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客观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该案中被告人 “村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粮食补贴费用管理工作,符合《解释》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挪用公款罪主体构成要件,是贪污、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赋诗点评:

    都说村官土皇帝,实践证明没说的;

    一手遮天说了算,谁敢惹他扒你皮;

    这是百姓总结的,只是少数乱违纪;

    此案这位村支书,挪用公款归自己;

    老爹看病钱急需,动用农民粮补剂;

    找到会计支出来,挪用三月能咋地;

    幡然醒悟悔叹气,知错知改投案去;

    认罪伏法被轻判,吸取教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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