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房地产热已经让不少开发商发了“高烧”,先上车后补票,拆东墙补西墙,一房二卖,种种违规违法操作,接踵而来。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以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赃款110.17万元继续追缴,对房地产市场和违法违规开发商敲响了一记警钟。
2012年个体建筑包工头于某与朋友赵某合伙在开发商沈某手中承包了某名苑小区4号楼和6号楼的建筑工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承包建筑工程合同。由开发商沈某拨给于某、赵某120余套楼房用于抵顶工程款,在出售顶账楼时,必须到开发商沈某处开房票。就这样,于某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又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工建房。在楼房建设中,为了进料和付料方便,于某便以某名苑4号、6号基建办公室名誉刻一枚印章。
楼房竣工后,于某、赵某除返还借款外,即开始大张旗鼓地私售所建楼房。
2015年5月13日,于某用加盖某名苑4号、6号基建办公室印章开出开发商沈某给其与赵某顶账楼房房票9张做抵押,通过朋友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于某将所得的50万元借给张某25万元。于某将这9张房票抵押给陈某后,又陆续将房子卖掉给别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多次向于某索要欠款,于某于2016年3月27日还给陈某1000元,又于2017年7月17日还给陈某200元。后于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其余欠款一直末并将手机关掉。
2015年7月1日,于某又用某名苑小区2张购房房票做抵押,向被害人孙某借款20万元,月息3分,期限为一年,于某给孙某出具两张欠条,每张欠条金额为13.6万元,均含一年的利息。2016年6月23日,于某用其他小区住宅核价11.76万元偿还孙某借款,余款一直未还。
2015年9月16日,于某又用加盖某名苑小区4号、6号基建办公室印章开出开发商沈某给其与赵某顶账楼房房票3张做抵押,通过孙某向被害人姜某借款15万元,月息3分,期限6个月。又将用于抵押的3套楼房出售给他人。2016年3月份,孙某让于某偿还姜某的欠款,于某找借口推拖。
2015年11月份,于某为了能整到钱,伪造了某新城小区的购房房票、购房合同,用伪造的房票和购房合同做抵押,向被害人孟某借款15万元,月息5分,限期为3个月。于某用骗得的款项偿还朋友冯某欠款10万元,借给其朋友马某5万元。到期后,孟某向于某索要欠款,于某于2016年2、3月份,分两次给付孟某1.55万元。
2015年11月14日,于某还是用某名苑小区4号、6号基建办公室印章开出开发商沈某给其与赵某顶账楼房房票4张做抵押,向被害人宫某借款23.6万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并签订购房合同及借据。到期后,于某未还款并失联。宫某到某名苑售楼处查询后得知,于某抵押的4套楼房已被卖出,房票也是假的,随即报案。
且在售楼中,为了赚钱,出现一房二卖,导致多户购房者付了钱而不能按期入住,甚至人身遭到威胁。陷入困境的买房户不得不四处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于某诈骗数额共计110.17万元。于某将开发商给其的顶账楼房全部销售后,也没有偿还上多名被害人的欠款,并欠下200余万元外债,于2016年6月份失联。并于2017年年初先后逃到河北省黄骅市和北京市藏匿。
经侦查,于某于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T2航站楼外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法违规销售,并导致一房二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诈骗数额123.6 万元,应纠正为110.1 7万元。同时,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于某将抵押的房屋出售并将房款据为己有,在被害人索要后潜逃至外地藏匿,应认定为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罪事实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
【法官以案说法】主审法官介绍说,尽管房产市场的利润空间很大,但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行业准入手续,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五证 ”,这一硬性规定,就是为了杜绝行业乱象。
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 了 11个司法解释,因某种行为情节严重要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的达10余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为此赋诗点评:
建筑工头为赚钱,合伙开发某名苑;
签订合同钱没有,用楼来顶工程款;
约定售楼言在先,房票到发包商办;
建楼必须先有钱,工头到处去借款;
为了弄钱耍手段,绞尽脑汁来行骗;
先从朋友来下手,私刻公章蒙过关;
一借就是几十万,房票抵押顶借款;
到期无能来偿还,推拖等腾欲不管;
一房二卖来周转,雪球滚大长了眼;
亲戚朋友都借到,拆东补西还借款;
为能整到一分钱,伪造房票施诈骗;
此款到期而失联,逃往外地藏匿间;
借者得知受了骗,速到公安来报案;
经过侦查藏此地,公安出手抓归案;
开庭公正来审判,法庭上面还狡辩;
定罪量刑施处罚,可恶可恨被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