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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起争执 伤害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2-21 10:21:07


    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的小摩擦,有时只需一句简单的道歉,相信对方亦会体谅。但若将基本的礼貌忽略,对方亦是小肚鸡肠之流的话,便很容易将矛盾扩大。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父亲贷款未还起争执,将他人打伤一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某与刘某阳系同村村民。2013年刘某阳的堂弟刘某给张某父亲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后,张某的父亲未偿还贷款。2015年3月,银行催刘某偿还贷款。3月19日,刘某找到张某的父亲让当天就将贷款还上,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事后,张某的父亲找到刘某阳,承认错误,给刘某道歉,让刘某阳劝说刘某,便答应第二天去银行还贷款。经刘某阳劝说,刘某同意后,张某的父亲欲请刘某阳、刘某到镇上吃饭。张某与父亲一同前去镇上途中,刘某阳与张某因贷款还不上而发生冲突,张某用镐把将刘某阳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技术大队鉴定,刘某阳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张某于2018年5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与刘某阳达成赔偿协议,刘某阳谅解了张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公安部关于印发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的通知》的规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有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伤害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为了逞一时之能,使用镐把殴打被害人刘某阳,并致其受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相应惩罚。此案最终经法院审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刘某阳遭受无妄之灾,皆因缺少一个简单的道歉。倘若当时简单的说句“不好意思”,兴许就不会被张某记恨而进行报复。希望此案能提醒人们提高自身素质和重视基本礼仪,切莫将小事化大。法官提示:俗话说,与人方便,于己方便,冤家宜解不宜结,当与他人发生矛盾或起争执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冷静反省自己的言行,避免矛盾恶化升级。因一时冲动就上演“全武行”的做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此赋诗点评:

    家住同村老村民,只因贷款起纠纷;

    贷款种地有担保,找来老邻做保人;

    到期未还一分文,银行催要找保人;

    无奈找其还贷款,发生口角把手伸;

    事后找到献殷勤,劝说别把事当真;

    欲请吃饭来解决,贷款还上取信任;

    坐车途中事有因,儿子惹祸镐把抡;

    打成重伤十级残,替父担责进囫囵;

    缺乏沟通嫉妒恨,一时冲动祸上身;

    法官警示促和谐,切莫冲动是鬼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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