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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乘出租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2-21 10:23:43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比较特殊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孙某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精神疾病,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病,将车砸坏,触犯了法律。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

    病情复发,在出租车上寻衅滋事

    孙某年轻时就患上了精神疾病。经常出现行为紊乱,经过治疗也没有彻底好转。2018年6月15日9时许,孙某从五大连池市坐火车来到海伦,在火车站乘坐于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海兴镇某村探亲,双方约定车费80元。当车在市区行驶时,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要求于某将车的双闪灯打开,于某以交警不让予以拒绝。孙某自己将车的双闪灯打开,于某随后将双闪灯关掉。车驶出市区后,孙某又将车的双闪灯打开,还让于某找一曲比较嗨一点的音乐播放,且将音量调到最大,他要听歌。这时,孙某还拿出臂力器在车中玩耍。于某见孙某行为举止怪异,感到恐惧。当车行至到共合镇十字街附近时,于某将车停下,要求孙某下车改乘其他车辆前往海兴镇。孙某下车欲改乘其他车辆时,于某向孙某索要海伦至共合区间车费40元,孙某不满,先用手中的臂力器砸于某的出租车,臂力器被打弯后,又到附近超市买来一把拖布杆继续砸车。于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将孙某抓获。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于果的出租车被砸毁的部件价值215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经鉴定,孙某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精神疾病,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复发状态,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孙某砸坏他人车辆,造成损失共计价值2150元,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精神疾病,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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