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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起争执殴打他人 造成伤害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8-12-21 10:25:59


    与朋友相聚喝酒放松心情本是好事,却因为女人敬酒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斗殴被判刑实属不该。近日,海伦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11月14日20时许,关某与阿伟、阿涛、阿超、阿东,被害人刘某、朋友于某。张某同在某798酒吧喝酒时,关某等人坐在酒吧二楼的v02号卡台,刘某与于某、张某在二楼的v03号卡台。在v02号卡台旁边的s05号有几位散台的女客人,关某认识其中的一个人。关某便与阿超到s05散台给几位女客人敬了一杯酒,此时,刘某与于某也去s05号散台给几位女客人敬酒,几位女客人以不认识刘某、于某为由拒绝喝酒。刘某同于某在发泄不满情绪时与关某、阿伟、阿涛、阿超等人发生争吵、辱骂,进而发生厮打。关某与阿伟、阿涛、阿超同于某、张某、刘某双方先是用拳脚,而后,发展到用啤酒瓶子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刘某的左眼被关某持啤酒瓶子的嘴瓶子的瓶嘴扎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

    关某迫于压力于2017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关某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对关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系主犯。被告人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黑海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系主犯,应就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人关某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身为单位小科员,豪气十足不等闲;

    朋友相聚喝点酒,见到女人就撒欢;

    来到卡台敬酒干,遭到拒绝很不满;

    发生争吵还辱骂,拳脚相加挺野蛮;

    厮打一起场面乱,啤酒瓶子扎伤眼;

    造成重伤六级残,故意伤害进牢监;

    为了敬酒把罪犯,判刑赔偿真的冤;

    奉劝那些小青年,牢记法纪到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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