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31日13时许,将自家黑M32333号白色亚星牌客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在海伦市雷炎正大街西城小区门洞西侧的道路边上(据西门里路口15米,停放处向西方向为下坡路,正对着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到老滋味餐馆就餐时,因临时停车未拉靠手制动,致使车辆自行向西溜走,在溜走途中将第四中学学生于某、吕某撞倒,致于某死亡、吕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在临时停车时离开车辆,未拉靠手制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63条(五)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吕某无责任。
驾驶员不在车上,车辆无人驾驶撞死人,谁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无人驾驶和开车撞死人在量刑上没有区别,但在情节轻重上可酌情考量。虽然这起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没在车上,但在法律上两者的处罚结果是一样的。此案中,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停车,造成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所以李某要承担责任。
对于李某的量刑,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都是因为撞死了人,此案中,由于造成了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李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机动车驾驶员不仅要对自己行驶过程中的驾驶行为负责,同时,对于停放车辆等管理机动车的行为也应当负责,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条例中均有明确体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具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停放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