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伦法院处理一起特殊的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系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与镇领导下乡解决光伏发电中,农民赵某与妻子曹某与镇领导发生冲突,用镰刀砍镇领导,被告人王某见状,一时冲动,持木方将赵某打至重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17时许,梅某与人合资成立了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村里有个光伏发电建设要占农民赵某家的地,赵某与妻子曹某阻止现场施工人员施工,镇政府领导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去制止,曹某手持镰刀将镇领导砍伤,在场的工作人员将其制服。此时,赵某看见妻子被控制,便挣脱对其劝阻的工作人员,手持一块椭圆形砖头大小的白色水泥块飞奔向正在制服的工作人员,并在跑动过程中,用力将手中的水泥块扔了出去,击中已制服曹某并站立起来的镇领导的臀部,由于击打的惯性力量,镇领导被击中飞扑出去,此时,赵某已跑至击中镇领导的水泥块掉落的地方,弯腰再去检该水泥块时,被告人王某用一根长一米五左右的木方击打在赵某的腰部,将其击倒,致赵某脾破裂,后经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损伤程度属八级伤残。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赵某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木方击打他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负有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方实施了危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方对被害人给与部分赔偿,但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着“惩罚、教育、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以案说法】对于正当防卫,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其次,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此案的这种情形:第一,主要看是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果不在进行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则为故意伤人,第二,如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被告人王某是为了保护镇领导不受被害人赵某伤害才进行反击,现在就要判断被告人王某的防卫是否过当,被害人赵某只是欲打镇领导,而被告人王某见状,用木方击打了被害人赵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造成了被害人赵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负有刑事责任。
为此赋诗点评:
乡村农民地被占,两口子发飙争辩;
镇领导出面劝导,妻子持镰刀就砍;
现场人员为安全,控制情绪多劝言;
丈夫冲动操砖块,扔出击打落地边;
再次弯腰去捡砖,小伙见状冲上前;
举起木方就击打,致脾破裂成伤残;
防卫过当一瞬间,超过限度把罪犯;
执行公务有技巧,和谐解决美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