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海伦市某村两女子多次在本村玉米园区行窃玉米。海伦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尤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只是偷了3589穗玉米棒,就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到底亏不亏?
二被告人是海伦市永和乡某村农民。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柴某某与被告人尤某某合谋想盗窃海伦市永和乡某村玉米园区玉米,于是,二被告人在10月8日、9日、10日,先后三次盗窃德美亚一号玉米棒共计19袋。其中18袋放在被告人尤某某家,1袋放在被告人柴某某家。得手后,二被告人又于10月12日18时许,再次窜至此玉米园区实施盗窃时,被告人柴某某当场被被害人抓获,并收缴德美亚一号玉米两袋,被告人尤某某逃走。二被告人共盗得21袋玉米,共计3589穗。经海伦市物价价格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936元。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柴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尤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所盗玉米被公安机关全部起出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柴某某、尤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柴某某、尤某某盗窃的只是玉米棒,盗窃的金额也只有936元,达不到“数额较大”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他在一年之内,四次到村玉米园区盗窃玉米,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柴某某、尤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尤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盗玉米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