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夫尚某在饭店里吃饭与邻桌刘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致伤,赶巧双方都到同一医院看病, 表姐夫尚某见状打电话给小舅子夏某称:“我被人打了,你快来陪我到医院看病。”殊不知,尚某是告诉夏某打他的人刘某也来医院,夏某来到医院后见到刘某,两人发生口角,夏某手持尖刀追赶,将刘某左肩扎伤后逃离现场。近日,海伦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6月16日下午16时许,夏某的表姐夫尚某与刘某在海伦市某镇吃饭时,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被人拉开后离开。双方离开后便到同一医院治疗,尚某看到刘某后,操起手机便给夏某打电话说:“我被人打了,打我的人也在医院,你快来。”夏某酒后来到医院一楼大厅,与尚某汇合并陪尚某到二楼看病。正巧,碰见刘某,尚某对夏某说:“就是这个人打得我。”夏某便上前骂刘某,刘某也骂夏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夏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刘某为躲避夏某迅速往前跑,夏某手持尖刀在后面追撵,将刘某左肩部扎伤,夏某便逃离现场。
2018年8月7日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被告人夏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刑罚,系前科;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夏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夏某的表姐夫尚某在饭店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虽在公共场所故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为此,此案教训是口角纠纷往往会引发肢体的冲突,大家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类似的事情,但是问题的解决不是靠一时的冲动与鲁莽,正确的沟通与心平气和的态度是矛盾的调解剂。
为此赋诗点评:
年轻小伙太冲动,只为姐夫来逞凶;
表姐夫吃饭挨打,到了医院来看病;
碰巧看见大冤肿,电话告诉小舅公;
速来医院来帮忙,上前质问要行凶;
双方口角谁不容,肢体冲突现原形;
医院场所来闹事,为出气打报复平;
被打躲避要撒鹰,后面追撵尖刀捅;
犯了寻衅滋事罪,既赔损失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