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纪委的同志找上门时,张某就知道,自己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了。他低下头,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
经查,这位曾经的海伦市某村村委会主任,别看张某的“官”不大,但是挪用资金的胆子却不小。在其任职期间,他伙同村民曹某,先后多次挪用镇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该村农民危房改造工程款共304 972.64元。其中张某个人挪用资金202 486.32元;辅助曹某挪用102 486.32元元。被抓后,张某归还了其挪用的全部资金。海伦法院经过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已年近五旬的张某是土生土长的某村本地人,在村里威望比较高,相继担任了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的行政工作。
刚上任时的张某也算是有着工作劲头,想着踏实地把活干好。但一颗“红心”没热几年,就被自己好朋友拖下了水。这不,在2016年12月份,他负责某村工作期间,受镇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该村农民危房维修加固工程,共计77户,改造资金共计72.4万元,经镇政府决定,该工程由村自行组织实工,张某将该工程发包给个体业主徐某施工。
2016年12月13日,危房改造资金由镇财政所将10万元拨入曹某塑钢门窗厂对公账户。同年12月15日,张某却擅自将该工程款取出,用于自家养鸡场购买及饲料使用。在徐某多次要求给付工程款情况下,2017年10月份,张某分两次将该笔10万元工程款还清。
2017年9月28日,镇财政所将危房改造资金20万元拨入曹某塑钢门窗厂对公账户,曹某明知这笔款是财政拨付给农民危房改造专用款项,仍与张某商量从中借出3000元用于自家个体火锅店进货使用。随后,扣除手续费100元(实际发生手续费20元,曹某对公账户里留存80元),张某将其余196 9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暂存。9月29日,曹某因建设自家经营的火锅店和浴池的营业用房贷款到期,要求张某用该笔危房改造补助金替还贷款,张某同意并给曹某儿子名下贷款账户转入100 405.13元(扣除张某账户原有余额918.81元,实际转出99 486.32元),曹某用此款还建设营业用房所欠信用社的贷款。2017年9月30日1、10月4日,曹某先后两次将所借款项全部还给张某,张某遂将20万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支付给徐某,后被群众举报事发。
张某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202 486.32元,其中与曹某共同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为102 486.3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自己伙同被告人曹某挪用其管理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虽然挪用的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但是危房改造工程已经完工,挪用的系应支付建筑商的工程款,且二被告人案发前将赃款归还给建筑商,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故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职务犯罪高发给我们敲响警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挪用公款行为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但鉴于张某主动交代自身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其所挪用公款已基本全部归还,
检察官发现,近年来公职人员因为贪婪所引发的职务类犯罪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涉案人员往往抱着侥幸心态,想着为自己个人能捞到好处与法律于不顾,纪律的铁墙只要开了一个小口,最终就会溃不成军。案件的张某就是其中的一个。作为群众的服务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公职人员一定要严守纪律和底线,切不可在欲望的膨胀中迷失了自我。
为此赋诗点评:
村主任虽官不大,致富路上为大家;
干了几年趟了路,越干越有胆子大;
正赶农村危房扒,政府补贴把钱拿;
危房改造款到位,自己支出随便花;
哥们朋友找到他,慷慨解囊把钱撒;
合伙挪用几十万,触犯法律都不怕;
群众举报到事发,自己买单头低下;
为了哥们被断送,被判徒刑被唾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