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不寻常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吕某早在29年前,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实施犯罪。经审理后法院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吕某系海伦市某乡村人,现年52岁,1990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1年出狱返回自己的老家生活。一个案底在身的不法分子,出狱后7年没有真正改造好,还是不思悔改。2018年11月8日18时30分许,吕某因对政府不满,借着酒后大闹乡政府,持刀将自己居住在乡幸福大院玻璃等物品砸坏,又手持菜刀来到乡政府楼内,将二楼窗玻璃砸碎40余块、一楼大门玻璃砸碎2块、三楼办公室门砸坏2个,并将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停放的东风标致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经物件部门鉴定,损坏财物价格为4 348元。作案后,吕某逃离现场。后在亲属的劝说下,于2018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酒后持械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有前科人员,并持械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死刑,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立执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虽同属生命刑,二者之间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此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例,在执行改造期间,被告人吕某因表现好多次被减刑,出狱后,不吸取教训,再次犯罪,给人们以深思。
为此赋诗点评:
杀人死缓被减刑,触犯刑律法无情;
出狱悔改重做人,党的政策放光明;
本应回乡来务农,回报社会做事情;
没有想到又犯瘾,寻衅滋事又进宫;
对党不满忘了形,喝点小酒来逞能;
毁坏财物砸东西,五十多岁没定性;
劝告那些徒行曾,遵纪守法牢记清;
把握自己人生路,敢立潮头唱大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