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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饮酒生口角 一句脏话将其打伤

  发布时间:2015-03-18 15:04:54


    本想上敬老院颐养天年,却因与同处一室的老人因饮酒发生口角,造成60多岁的苏某某老人右眼球破裂。经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对这起敬老院老人伤害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王某某(2003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与苏某某同在海伦市中心养老院院民。王某某与苏某某均在海伦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2014年11月27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与苏某某被院民彭某打上去医院看病回来途中,苏某某买一袋白酒,在救助管理站与王某某喝酒期间,王某某因苏某某没有给尹某某倒酒,王某某产生不满,就训斥苏某某,苏某某也比较生气,顺口骂了一句“X他妈的。”于是,二人发生口角,王某某一气之下,用拳头猛打苏某某右眼眶七八拳,将苏某某右眼打伤。后苏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苏某某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被摘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伤情述重伤二级,五级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仅因琐事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五级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法院根据其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法官点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院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并非仅仅限制已经被点到的场所,就未提到的其它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依照该规定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同时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故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也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

    鉴于本案王某某与苏某某在海伦市救助管理站因饮酒发生争吵,后厮打中,王某某将苏某某右眼打伤而被摘除,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必须在王某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养老院养老,老年人既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护理、照顾,也可以因结识更多同龄人而身心愉快,为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也成为子女们尽孝的首选,甚至已经成了一种时尚。

    但养老院也非一方净土,于此产生的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或许会对预防、处理类似纠纷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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