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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老赖”躲避拒执行 法院巧结担保人还款促案结

  发布时间:2019-06-28 19:56:42



申请执行人杜某在妻子搀扶下来到法院领取赔偿金

  海伦法院持续发起专项行动,针对执行案件数量猛增、当事人恶意规避执行等新问题,实现了“简单执行案件快速办理,疑难复杂执行案件重点办理”的执行案件繁简分流。5月27日,受理了一起被执行人“躲猫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员以灵活多变的办案智慧,仅用一个月即执结完毕。


被执行人于某和担保人周某带着12万元赔偿款送到了法院

  2017年7月3日6时许,于某驾车沿海伦市至红光农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公里800米处时,驶入行驶方向左侧与相对方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乘坐的杜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驾驶肇事车逃逸。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杜某无责任。杜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又经两次住院治疗36天,共花医疗费68 777.80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杜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原告杜某医疗、护理等费用16 1112.24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于某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员那胜男等干警及时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于某却玩起了“躲猫猫”,并电话关闭一走了之,企图躲避执行。但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执行员那胜男等干警迅速对被执行人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和车辆等财产进行集中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那胜男等干警并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于某“请”进法院,虽然被执行人于某情绪激动,认为法院判决自己赔偿数额较多不公,态度比较蛮横,以家中没钱为由,愿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执行员那胜男并没有灰心,趁热打铁,耐心对其释法明理,从事故产生的根源出发,分析了法律依据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判决的公正性,在心平气和地劝说中进行正面引导,让其换位思考,告知不履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于某就是听不进去,拒绝执行。执行员那胜男苦口婆心没有打动被执行人于某,只好请示局领导,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就在法院执行人员带被执行人于某体检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的家属及亲属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委托代理人出面前来处理赔偿事宜,要求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杜某见面请求和解。经法院斡旋,作为亲戚的周某为被执行人于某提供了连带执行担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某同意一次性给付12万元,同意放弃余款42 851.49元。此款定于6月27日给付,并由担保人周某作出执行担保书,如被执行人于某还不上,由担保人周某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被执行人于某经过法律教育,彻底觉醒,最终彻底消除了被执行人于某的对立情绪,说道:“法官,我错了,欠人家赔偿款一定要还”。并对执行干警表示以后不会再当“老赖”了。经请示领导,对被执行人于某解除拘留措施。

  双方签订协议后,执行员那胜男等干警并为结束对此案的跟踪执行,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于某和担保人周某,告知按时履行协议,如不履行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到那时可依法直接执行担保人周某的财产或对担保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执行人于某和担保人周某主动联系执行员那胜男,表示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被执行人于某和担保人周某带着12万元赔偿款送到了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收到执行款激动不已

  申请执行人杜某收到法院转交的执行款说道:“没想到自己案件标的不大执行法官却这么重视,在其提供线索后法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使我的一块心病彻底的落下了。”申请执行人杜某对执行法官的工作态度及效率表示满意,当场写下了结案申请,案件得到顺利执结,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案的启示:该案件的执行揭示了海伦法院灵活执法、和谐执法的新理念,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创新了执行工作方法;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为民情怀。在执行中,正确运用法律的强制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担保人周某向法院提交了保证书,即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该担保的意思得到了被执行人于某的同意,也在该担保作出后法院对被执行人于某解除拘留,实际上即是执行法院对该担保的批准,因此,该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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