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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驾车不撞人也犯法

  发布时间:2015-04-21 10:21:16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4年12月11日17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一台捷达轿车沿海伦南二道街由北行驶至北三道街路口时,与同方向郑某驾驶的奔腾牌轿车追尾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驾驶车辆逃逸,又与李某驾驶的QQ轿车相刮,致双方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鉴定,在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7.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新修定的《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47.7mg/100ml,属醉酒驾车,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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