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高利息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楚某某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2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给原告曹某某支付利息。
2013年12月,楚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遂找曹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为5分,即每月支付利息1.8万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楚某某无钱偿还,又给曹某某作出承诺:借款本金30万元,尚欠的利息10.8万元,合计40.8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前还清。但借款再次到期后,楚某某仍未返还分文。2015年2月,曹某某将楚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楚某某返还借款30万元,并付清约定的利息。
法院经审查查明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楚某某与原告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除借款利率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系部分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有效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楚某某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分,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依法酌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超过此限度的,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楚某某在2013年12月17日前已按月利率5分支付了利息21.6万元,但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只应支付利息7.2万元,对超出支付的10.8万元利息,应抵作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故被告楚某某仅欠原告借款本金19.2万元未还。
【法官寄语】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的标准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借款利率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约定的借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法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借款人在向他人借款时,切莫因一时之急借高利贷,这样只能损害自己的利益;而贷款人也莫贪便宜、求高利,切莫在损害他人利益之时,自己也做了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