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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改嫁不尽监护义务,被法院判撤销监护资格

  发布时间:2015-04-21 10:26:10


    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改嫁,对儿子不尽履行监护义务,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
    王爱邦今年48岁,与丈夫吴来顺2003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小强。2010年,后丈夫吴来顺因病去世,王爱邦并与婆父、婆母一起生活,可是,生活比较艰难,常与婆父、婆母产生摩擦,相处很难。2014年初在别人的介绍下王爱邦再婚另嫁他人,这位不称职的母亲,将儿子小强留给婆父、婆母带养。
    一开始,王爱邦还是给儿子点生活费,每年经常看望儿子几次。后王爱邦结婚生子,此后便对儿子小强疏远,再也不去看望。
    70多岁的婆父李坚定觉得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担心今后无力照管孙子小强,先后多次委托村组干部上门做王爱邦工作,希望王爱邦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但王爱邦却以自己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现任丈夫不同意照管儿子小强为由,拒绝承担监护责任。
    无奈之下,婆父李坚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王爱邦的监护人资格,将孙子小强改由自己监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爱邦作为小强的母亲,系小强的法定监护人,但却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承担抚养义务,依法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原告婆父李坚定作为小强祖父,长期与小强共同生活,两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王爱邦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婆父李坚定代为履行了监护人的教育和抚养职责,由婆父李坚定作为小强监护人,不仅合理合法,也更有利于小强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爱邦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小强的监护人资格由婆父李坚定承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寄语】不尽监护责任将被撤销“父母资格”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如何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果父母不尽到监护责任,也将被取消“做父母的资格”。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用老百姓的话讲,“这样的人不配做父母”。对这种“不配做父母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所以,法院对王爱邦对儿子小强不尽监护职责,依法撤销“父母资格”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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