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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为赚钱 犯法判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2-02-10 15:28:20


      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被告人郑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 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丹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
      2009年冬季,张丹丹在与郑岩做服装生意相识,通过相互来往就成了要好的朋友,相识间无话不说,后得知郑岩是做毒品生意时,正巧郑岩来海伦办事,张丹丹就让郑岩给自己弄点吸食。郑岩回到广州后,在给张丹丹发服装时在衣服里夹了1克冰毒,送给张丹丹吸食。后来张丹丹把郑岩贩毒的事告诉了李某,李某给张丹丹5000元钱,让给购买冰毒10克。张丹丹打电话问郑岩广州那边购买冰毒的行情,郑岩讲可以帮忙联系别人买冰毒,但价格要贵一点,冰毒要500元一克,他会联系在广州的人。这样,张丹丹通过银行就给郑岩汇去5000元,并将哈尔滨市建设街鞋城何某的接货地址转张丹丹收和李某的手机号码告诉了郑岩。之后,郑岩遂委托朋友刘某(另案处理)以每克500元的价钱从“毒贩子”手中购买冰毒共计6克。郑岩将买来的冰毒分成小包,用塑料管装好密封,并按地址发货。货到后,李某在海伦从哈尔滨市至海伦市的客车上取回,自己吸食。
      2010年1月份,郑岩以2000元的价格给其舅舅王某购买了4小包7克冰毒。又通过给张丹丹发服装时,将买来得冰毒夹在服装里,发给了张丹丹,并告知张丹丹要亲自转交给其舅舅王某,还责成张丹丹为其代收以4000元价格购买冰毒款。张丹丹收到后,将冰毒交给王某,并替郑岩向王某收了4000元,通过银行汇到郑岩的银行卡上。
      2010年6月初,张丹丹为了自己吸食,给郑岩打电话,让郑岩给购买40克冰毒,并通过银行汇给郑岩18000元。郑岩以每克330元价格从一个叫虎子(另案处理)的人手中购买冰毒40克,郑岩买到手后,将冰毒通过航空物流发到哈尔滨市建设街鞋城何某处。6月5日张丹丹在去哈尔滨市取货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邮包进行现场检查,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经送往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晶体其净重量为32.2克,在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了抓获郑岩,海伦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南下广州,在广州警方的密切配合下,于2010年6月4日对位于广州市站前横路流花雅轩小区的郑岩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搜出白色晶体1大袋、14小袋、吸毒工具、电子秤等。经送往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晶体其净重量为21.4克,在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郑岩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45.2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非法持有毒品2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丹丹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量刑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丹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岩涉毒犯罪行为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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