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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滋事伤人 获刑赔款自找

  发布时间:2015-05-06 16:12:10


    朱某某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酒吧娱乐,没想到却因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大打出手将他人打伤。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韩某经济损失7.3万元。

    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朱某某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酒吧娱乐时,朱某某与同在酒吧娱乐的韩某等人因走路相撞发生纠纷,后被朱某某的朋友梁某等人拉开,朱某某被拉到房间后,再次去找韩某,并与韩某发生口角。朱某某叫号:“你不要打吗?到外面去打。”韩某也不示弱对着朱某某说:“打就打谁怕你呀!”于是,两人一前一后走出酒吧,朱某某的朋友梁某等人和韩某朋友陈某等人见状即上前拉架。朱某某未分说上前就对韩某拳打脚踢,双方继而发生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韩某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韩某脾破裂伤,伤情属轻伤。案发后,朱某某与韩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韩某经济损失7.3万元,取得了韩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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