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委会主任,强行占有农民土地自己耕种,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海伦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宋某在任某村委会主任期间,不是想方设法为村民谋福利,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土地。
2016年4月19日,村委会公开对外发包村机动地,村民周某和黄某合伙承包了村3组家前一垧的小烟地,期限自2016年4月至2018年年末,二人乡村缴纳土地承包费12 000.00元。宋某得知此事后,将上述地块强行占为己有后自己耕种,后经市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土地仲裁后,宋某既不退还承包费,也不退还土地,在2016年至2018年继续耕种该块土地。经鉴定:周某、黄某土地价值13 750.00元。
2003年村为化解村级债务,将村6组13.08亩土地划给村民商某使用,自2007年商某开始种植,约定使用5年。因商某是村里早年工伤人员,村里对其照顾,没有将此地收回。2017年春,宋某强行将商某耕种的土地占为己有,并于2018年将二节地8.05亩土地顶账给村民唐某耕种至2017年。经鉴定:商某土地价值20 014.00元。
宋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6年至2018年强占村机动地5组平台子4.5亩;2017年至2018年强占村机动地5组北三节9亩;2017年至2018年强占村机动地5组家东24亩;2016年至2018年强占村机动地6组家南6亩。经鉴定:上述土地价值20 014.00元。
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宋某于2019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经侦查,公安机关将宋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宋某家属与周某、李某、商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其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因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李某、商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形使本案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从此案看,一些“村霸干部”横行乡里,有的人热衷于以钱买“官”、当“官”捞钱,有的人以宗族势力和暴力等手段破坏基层选举,多地村民反映他们“告不倒、打不掉”。挖掉“村霸干部”毒瘤,是一段时期内的专项斗争,更是净化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态的系统工程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一些长期把持基层组织、以权谋私、祸害乡邻的“村霸干部”受到雷霆痛击。
缘何“告不倒、打不掉”。为什么一些长期盘踞一方的“村霸干部”告不倒、打不掉?该如何预防和打击新“村霸”滋生壮大?
法官认为,治本之策还需从完善制度,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着手。
“村霸干部”能横行乡里、富甲一方,原因有四: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农村土地、矿产等资源增值,个别村干部迷失其中,理想信念缺失,忘记了党的初心和宗旨,将谋取个人经济利益视为“当干部”的主要动因。二是,有的农村地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的地方组织部门在遴选和清退村“两委”干部时把关不严,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乘虚而入。三是,有的村外部缺乏有效监督、内部缺乏有效制衡。四是,个别地方基层政府不作为或被收买,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所有这些,应从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着力,形成治本效应。
为此赋诗点评:
霸道村官占耕地,不为百姓谋福利;
一心想着为自己,不管百姓的冤屈;
利用职务的便利,强行霸占承包地;
村民反映到市里,土地仲裁当放屁;
不但没有倒土地,反而却变本加厉;
三年强占四十亩,百姓无言直叹气;
惹是生非百姓欺,自作自受进监狱;
法理不容被判刑,最终成了万人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