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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宣教处“司法为民、司法民主”专题调研组到海伦市法院调研

  发布时间:2012-11-17 10:14:51


    11月16日,省高院宣教处科长唐凤伟“司法为民、司法民主”专题调研组一行3人在绥化市中院政治部主任吴刚等领导陪同下到海伦市法院进行调研。
    调研中,省高院 “司法为民、司法民主”专题调研组在海伦市法院组织召开了座谈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海伦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代表等同志20余人参加了座谈。院长杜广伟代表海伦市法院党组对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着眼于海伦发展面临的现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公正司法,深化创新司法为民工作体制机制,促进“三个提升”,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法院在落实这一思路的过程中采取的做法、措施、工作创新和司法实践中取得的较好的成绩落实情况向省院调研组领导做专题汇报,详细介绍了法院在“司法为民、司法民主”所做的主要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对在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海伦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代表等同志向调研组畅所欲言地表达了对“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在座谈中,代表们紧密结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就开展便民诉讼、实行司法救助、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方针,畅谈了各自的做法和体会,并表示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司法为民、司法民主”指导方针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把“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真正落到实处,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这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调研工作结束时,调研组的领导对海伦法院党组从“司法为民、司法民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竭尽全力抓好“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工作,实实在在地为民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现将座谈会发言情况予以摘要。 
    海伦法院“能动司法、为民服务”活动成效明显
    吕学华(市人大代表):海伦法院十分重视能动司法工作,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全面加强审判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海伦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充分给与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二是在诉讼环节公开审判、公开质证,体现了公正司法。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
    刘淑梅(市人大代表、七百海尔专卖店经理):海伦法院“能动司法、为民服务”工作做得比较好,案件调解后还主动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使案件案结事了,法院在为民服务等方面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这是我亲身参与经历的几个案件,我很有感触,这说明了海伦法院人性化审判,体现了民生民意民情。
    彭柏青(市政协委员、光明社区主任):海伦法院“能动司法、为民服务”工作前移,经常和社区联系,每月都到我们社区来巡回办案,调解、协调工作做得好,有几起矛盾相当尖锐的纠纷,我们在法庭的指导下圆满调解处理了,没有起诉到法院来。这充分说明海伦法院在办案中不流于形式,实实在在的为老百姓办实事。一是形式程序到位,体现了司法公开。二是内容具体,法院以此为基点,建立完善信访接待室为平台,以调解协调为办案方针,大力推进审判延伸工作,落实各种便民惠民措施,分别建立了立案疏导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审执结合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等。三是范围广,效果佳。在全市各乡镇都覆盖有调解组织,经常为这些组织进行培训学习,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伊福贵(人民陪审员):海伦法院在建立人民陪审员长效机制上做得到位,真正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人大政协监督司法等民主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感到有一种荣誉感、使命感,同时也感到有一定的工作压力。在我参与陪审两年半的时间,共参与陪审300余件,我亲身的感受是既自己学习了法律,又当好法律宣传员,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能动司法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了更大的平台,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关  生(副院长):近年来,海伦市法院采取多项便民、利民、为民举措,依法规范审判活动,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真切内涵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愿望。
    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院实行了电脑网络系统自动分案制度,杜绝当事人挑选法官或法官挑案办的现象。按照“大立案、大执行、精审判”模式,实施立案、送达、财产保全“一条龙”运作机制,当事人不出立案大厅就能办妥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达到99%。对材料齐全的案件实现1小时立案,对疑难、复杂案件7日内答复,杜绝了“账外案”、“抽屉案”及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对确有困难、亟待救助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真正让群众打得起官司。
    强化庭审纪律,制定庭审规范。针对庭审中个别法官自由散漫的现象,规定庭审中不能随意进出法庭,不能随意接打电话,不能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针对法官开庭不准时的现象,实行了正点开庭制度、法警值庭制度。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实行人大代表随时监听庭审制度,制定了各项审判的庭审规范,庭审中要求做到“六公开”,即当事人有话在法庭公开讲清,有证据在法庭公开质证,有理由在法庭公开辩论,法官在法庭公开认证、公开评理和公开宣判,提高了庭审透明度,提高了服判息诉率,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缩短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民商案件三个月、行政案件两个月、刑事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率平均达到93%。
    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学习并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在工作中要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是我们每一个法官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守司法良知、提升职业修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我们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我们践行“司法为民”的最起码要求。
    张艳洁(专职委员、少年法庭庭长):我作为主管少年刑事审判案件的审判人员,就司法为民和司法民主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处理好刑事司法权和司法为民的关系。对未成年犯罪不能一判了之,教育、感化、挽救才是我们审判的最终目的。才能达到“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最佳效果。二是妥善处理伤害案件,依法保护在校生合法权益。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法律普及、法制教育和青少年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三是从法院工作职责出发,为中小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我们非常注重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本着为青少年服务的态度,结合审判职能,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教育基地”,内设圆桌审判法庭、帮教座谈室等,通过进校宣传、入户回访、延伸帮教等举措,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除指派法官到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外,还在校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法官经常与学校领导和师生座谈,了解师生的法律需求,通过审判实践中的生动案例,以案讲法,将法制理念带进校园,教育学生“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主动远离网吧、远离毒品、远离危险。
    赵玉春(专职委员、海北法庭庭长):海北法庭积极转变执法指导思想,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探寻社会管理新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开展多项能动司法活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一是加强立案疏导、信访接待工作。二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各种便民措施,加大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搭桥梁、筑平台,从辖区经济社会实际出发,成立法务室,搭建法院法官与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设立了两个法务室,同时也确定相应的指导法官,指导法官每月定期到法务室办公,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化解、调处矛盾纠纷。四是积极主动为当地的综治工作、纠纷调处提供法律服务及法律帮助,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调解率达90%,判决的案件当事人都表示服判,无一件上诉案件。六是加大了宣传力度。
    孙伟安(党组成员、民一庭庭长):民一庭在开展“能动司法、为民服务”活动中,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院长、主管院长亲自挂帅。二是转变司法理念,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法官从过去的不告不理、坐堂问案、追求法律真实,转变为深入田间地头、企业、社区、学校,主动宣传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尽最大限度达到客观真实,让司法贴进群众,让司法为群众服务。三是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解决了很多矛盾纠纷。五是进一步拓宽了矛盾分流和化解的渠道,建立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三调联动的网络和平台,建立了海伦法院的大调解格局。完善了快速、便捷的纠纷移送、交接机制。实现了调解的无缝对接。建立了多元调解机制,形成了建议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巡回就地调解等方式,同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孙继光(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我们执行局以审判工作为载体,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做法:一是改进执行方式,实行执行公开,体现了司法民主。二是分权制约机制,保证庭与庭之间、合议庭之间的权利的分配。三是努力化解矛盾促和解,采取动用社会各界力量,对有社会指导意义、当事人情况特殊的案件,进行教育释法,,以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强化司法为民,保护弱势群体。深入案发地了解案件真相,倾听群众呼声,把法院的执行工作延伸到最基层。五是强化服务意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加强与辖区乡镇党委、村委会的沟通联系,为他们搞好服务,取得他们的支持。
    刘树福(民一庭审判员):我作为民事审判庭的一员努力做好调解促和谐的文章,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认真做好审前疏导工作,将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缓解了辖区维稳的工作压力,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得到了群众的好评局稳定。
    张  权(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在我多年办理案件深有感受的是用亲情感召,用法律打动,多为百姓着想。
    孙红岩(审管办主任):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司法为民”的道义责任,首先,任何人均应该对自我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公理。其次,司法为民的道义责任还来源于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司法必须为民,还是一种政治责任。 
    “司法为民”,从情感上讲就是一种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的群众感情。为什么作为法官的我们应该有这种感情呢?传统道德告诉了我们。我们也有亲人,我们的亲人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员,也会有向法官寻求司法帮助的时候,我们难道不希望法官像亲人一样对待他们吗?我亲眼看见在我们立案的一楼,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头低得接近桌面,正费力地填写诉讼表格,艰难、专注,其情其景,观之让人动容。  
    “司法为民”与单纯的法律至上相比,实际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作为一名法官,要达到这一标准与要求,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着力培养自身“司法为民”的职业操守和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其次,要努力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第三,应将司法工作作为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给社会一个公正标准的同时,更担当起教育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职责。这就要求法官不只会办案或就案办案,而要前后延伸司法职能,深化每一项司法工作。总之,司法为民,关键在于司法实践。通过把每一个案件办理好,把每一项具体工作处理好,为民司法的目的才能落到实处。
    做好“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工作的建议
    吕学华(市人大代表):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更是群众工作部门,要继续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强学习、多会诊,遇到疑难问题,要多多指导;强素质、多练兵,既要懂得法律知识,又要加强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强后劲、多借力,要充分发挥调解室的职能作用。
    刘淑梅(市人大代表、七百海尔专卖店经理):希望“司法为民、司法民主”能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要真正发挥法院为群众服务的作用,巡回法庭要多到村组开展审理活动,发挥其法律宣传作用。
    彭柏青(市政协委员、光明社区主任):要争取在所有社区都设立法律调解室;能动司法工作要前移,要逐步完善工作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和支持,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矛盾。
    伊福贵(人民陪审员):乡镇要和法院、法庭加强沟通、联系;要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坚持下去;要建立激励机制,让人民陪审员感到有一种荣誉感、使命感,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工作压力;要多层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杜广伟(院长):“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体现,在于为人民,能动司法工作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各乡镇和各部门也要加大投入;要挑选群众信任、素质高的同志来担任人民陪审员;要加强法制宣传;要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巩固能动司法工作成果,达到最佳效果。要坚持“能动执法”理念,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经济运行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要深化和巩固群众工作成果,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零容忍”,对群众期盼的事情“零懈怠”,高度重视司法领域的民生保障问题,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使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稳定基层法官队伍,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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