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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1 09:51:5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省、市政府及上级法院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海伦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诉讼服务工作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已经暂时关闭, 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二、根据海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海疫指公【2020】2号文件,即日起,海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以及各派出法庭诉讼服务窗口暂时关闭,停止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具体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情况变化另行通知。海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关闭期间,有关诉讼服务、申诉信访事项通过海伦法院诉讼服务网、黑龙江移动微法院、邮寄材料、电话、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申请办理;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绥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前,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分散办公。疫情防控期间庭审、诉讼服务、信访接待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查询信息、提交材料、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选择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短信、电话等方式办理。如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全程佩戴口罩,并积极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诉讼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

   六、若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或法官委托、委派人民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积极予以配合。确需见面的,请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诉讼活动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七 、对于来院办理其他诉讼相关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诉信访需求,可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系统提出和办理;

  九、对于上诉案件,当事人可在上诉期内拨打海伦法院诉讼服务热线进行登记,并在上诉期内用特快专递将上诉状寄送一审法官即可。当事人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或上诉状的,请注明有效的电话、短信、微信、邮箱、邮寄等联系方式,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包括手机号码)以专递、网络或电话的方式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当事人按照通知的账号、金额及期限,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交费;

  十、执行和财产保全案件中,涉及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通过网络查控进行,原则上不采取线下查控、处置等措施;

  十一、我院举行的公众开放日、集中执行行动等活动暂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海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我院会根据疫情变化及防控形势的最新要求,随时做出诉讼服务相关事情的最新通告,请随时关注海伦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咨询相关事项,请联系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案服务联系电话0455-5739828,信访事项联系电话0455-5739786。     



 海伦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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