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海伦市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海伦市“一都五城”向更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年2月9日制定出台了《海伦市人民法院为战疫情保稳定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从八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一、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疫情当前,人民法院要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投入我市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按照市委、政府部署,举全院之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司法服务平台,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因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司法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二、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拓展审判工作新思路,采取超常规审判工作新办法
根据当前疫情复杂的实际情况,利用现代化网络新手段开展审判工作。立案、审判部门对受疫情直接影响的相关案件,要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综合运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络庭审等信息化手段,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不断拓宽两个“一站式”服务思路,做好远程立案、跨区域联动办理的宣传工作,方便诉讼当事人立案。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和群众,依法加大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支持力度。审判部门要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尽量利用现代网络手段,采取“不见面、不接触”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加大调解力度,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审慎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采取保全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对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界定不明的,采取保全措施前必须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进行沟通,界定后确系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资金和物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四、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依法严惩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我市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诸如哄抬物价、编造谣言、传播谣言、侮辱诽谤等构成刑事犯罪案件做到从严、从快审理,加快办案节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与卫生防疫、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五、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纠纷,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三园一区”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关涉的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等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涉及“三园一区”建设的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纠纷案件,确保我市“三园一区”建设良性、有序推进。
六、妥善认定涉及疫情防控案件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的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在疫情期间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对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方请求减免租金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审查判断。
七、加大对政府依法行政力度,推动政府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力度
加大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力度,全力维护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行政处罚案件,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妥善保护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严厉处罚。对收益权影响的被执行人,要妥善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经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海伦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