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谈恋爱之名,取得“女友”的信任,盗窃“女友”家的贵重财物。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4年11月份,宋某某在网上与离异女子阿娟相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阿娟被宋某某的花言巧语和体贴入微所打动,将其视为男友,并留在家里居住。就这样宋某某经常出入阿娟家。在了解阿娟家的家中环境并取得阿娟家人的信任后,宋某某心怀歹意伺机盗窃阿娟家值钱的财物。2015年1月一天的下午,宋某某来到阿娟家,在阿娟家逗留时趁阿娟午休、孩子上学之机,趁虚盗窃阿娟放在卧室大衣柜内的首饰包中的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副、天然玉石手镯一副,雷达手表一个,临走时,将阿娟放在卧室柜子上的浅黄色女士钱包中的现金3500元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所盗首饰被其变卖,变卖所得赃款亦被其挥霍。经鉴定,阿娟被盗的黄金耳环、黄金戒指、天然玉石手镯、雷达手表及现金价值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单身女性在恋爱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