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避免申请人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一种方式,合理的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能将一部分极有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的纠纷提前予以化解。
5月8日,海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付某打来的电话,要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他急切的说到,现在债务人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笔存款32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如果晚一点,钱可能就被支走了。经了解,当事人付某现居住在哈尔滨市,承包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后,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兑现工程款,多次协商也未兑付,只能付诸法律来解决。付某发现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有存款320万元,因疫情原因和时间关系,无法返回海伦办理,特申请冻结该笔存款。
为防止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严重损害申请人付某的利益,造成纠纷矛盾愈演愈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审查,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立案庭财产保全团队法官李福坤高度重视,在接收到当事人付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第一时间与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诉前财产保全中心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的存款,西安区法院立即派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及时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存款进行裁定冻结,并将实施具体情况,反馈给海伦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团队法官李福坤。短短的5个小时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的协助配合下,依法及时帮助当事人付某完成了保全财产,解决了当事人付某的后顾之忧。同时,法官李福坤告知申请人付某应在三十日内向海伦法院对该起纠纷提起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没想到海伦法院办事效率这么高,速度这么快,在我申请保全还不到5个小时时间,谢谢你们”申请人付某打来电话时如是说。
巧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面有利于在诉讼阶段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即使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也避免了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首先,因为被告名下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则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原告由于付出了一定的诉讼成本,其必然会出于诉讼时间、金钱成本等因素考虑协商处理案件,这就促使双方在诉讼阶段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确实缺少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因此很多被告在诉讼发生时,往往采取拖延时间、逃避诉讼的消极诉讼态度。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躲避送达、提出上诉等多种方式故意延缓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这些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则悄悄将名下财产进行隐匿或者予以转移。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对这些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控,就可以避免这些当事人转移财产,也从另一方面,促使这些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而不是消极拖延诉讼,也极有可能会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结果。其次,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后,除了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执行法官还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这往往都需要不短的时间。而在案件生效后的这个阶段中,被执行人有可能就恶意转移财产,并非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能够立即冻结。相反,如果在诉讼阶段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已经实际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法官就可以立即根据生效判决书,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不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大大缩短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更早地收到执行款。
今年以来,随着诉源治理实质化开展,海伦法院将该项工作融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建立了立案保全团队,探索“诉前保全+诉前调解+速裁”模式,以保全促履行、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减少债权纠纷进入诉讼,截止2020年6月末,海伦法院上半年共完成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01件。诉前化解、成功审结涉债权纠纷案件130余件,服务防范化解债权风险成效明显。
下一步,海伦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力度,在较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提高当事人的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