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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裁审】抚养权变更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成和谐

发布时间:2020-08-11 14:39:22


  原告高某与被告迟某原系夫妻,于2016年3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海伦市民政局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其父高某抚养,被告迟某不给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母亲迟某居住生活,孩子逐渐长大,高某考虑到女孩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多年, 高某需要长期在外地打工,无法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遂向海伦法院提起网上立案申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立案庭书记员第一时间审核高某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符合立案条件点击受理该案,并将该案件分派给立案庭速裁调解组员额法官张伟宁办理。

  张伟宁接到案件经查明事实及阐释法律后,考虑到该案系家庭纠纷,情理比法理更具说服力,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均表示同意案件先行进行调解,并表示愿意征求孩子的意见并给予孩子最好的生活环境。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之被告迟某现居住在内蒙古市受鼠疫影响也无法回到海伦市处理此事,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利用人民调解平台委派人民调解员石松冶进行音视频调解,原、被告在家就可以参与调解,解决矛盾。

  在案件调解中,承办法官秉着一切为孩子考虑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疏导,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出发,一方面对父母为孩子的爱护之情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对双方的自私行为进行批评,让他们为了女儿更好的成长,打开心结、彼此宽容。并向孩子解释,不要因为父母对簿公堂而误解父母,父母之间只是存在着误会,每个人都是爱你的,避免孩子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女由被告迟某抚养,解决双方的后顾之忧。并约定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在视频调解最后,原告高某留下了感动的泪水,对视频另一方的被告说:“这么多年你照顾我们的孩子辛苦了”,双方当事人都露出了笑容。至此,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在20多分钟内得以圆满解决。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妥善解决家庭纠纷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家事调解的关键是感情,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赡养扶助的基本责任,是性别平等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考量。法院在处理 婚姻家事案件时,也应当将纠纷解决的重点放在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实现和解上,善于利用调解这一手段,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转变,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6年初,海伦法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调解组,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3名书记员,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各类民事案件,直接分流进入调解速裁组,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当场调解、当场制作调解书,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启用速裁程序审理。2020年1至7月份调解速裁组共调解结案1500余件,调解撤诉132件,调撤率8.7%。海伦法院切实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连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少跑路,为群众做实事,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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