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4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2)海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某须于2012年5月5日给付钱某某1 1000.00元;2012年8月5日给付20 000.00元;2012年12月5日给付10 000.00元,共计41 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只给付钱某某1 1000.00元,余款未如期履行义务,钱某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伦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以(2014)海法执字第4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令其履行义务等执行手续。海伦市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手续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王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后多次与其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都已各种理由不予出面仍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财产,未查到王某某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了逃避执行藏匿起来。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遂以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与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支付钱某某执行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6 000.00元,钱某某书面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理。海伦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海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逃避履行,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分析点评】
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矛盾聚积最深、最易爆发的阶段,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审判效果。所以执行工作不但要求执行人员有过硬的业务知识,还要掌握执行技巧和执行方法。做到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和解,我认为与执行人员讲究执行方式、方法和执行技巧分不开的,经分析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案件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首先见到是判决书,只能根据判决书了解案件初步信息即: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及判决结果。经进一步与双方接触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然后,确定执行方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首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找出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使执行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慎用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针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用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该案被执行人在接到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故意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没有盲目采用强制措施,而是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又不能放纵其逃避执行的行为,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把握火候,分别降温、熄火,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是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3、找准矛盾焦点。执行工作不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要找到案件矛盾的焦点。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较深。这就要求执行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迅速找出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所在和争议的焦点才能对症下药。本案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其解法律,释消疑惑,依法讲理,以情动人,是双方面对面地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