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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挡不住诉讼服务的脚步

发布时间:2021-01-15 19:11:21


  “实在是太感谢您了,你们法院办事效率太高了,现在疫情这么严重,让我坐在家中就把纠纷解决了,少跑好多弯路,还省了诉讼费。原来诉前调解这么省事,都不用开庭,我的货这么快就收回来了”。齐齐哈尔市魏先生给李福坤庭长打来电话,不断地表达感激之情。

  2021年1月13日上午,海伦法院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利用视频成功解决一起矛盾争议较大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张伟宁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将货款用微信转给被告,运输合同继续履行,案件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早8时许,海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铃声响起,值班工作人员接到魏先生打来的电话,经询问,得知魏先生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经营五金日杂商店,自称元旦后,在安徽省订购了一批绳子,需要从安徽省运送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魏先生便在网络上通过配货网站联系到了海伦货运司机宋某,经电话及微信沟通,双方达成运输协议,要求宋某驾驶车辆从安徽省将30吨绳子装车运送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货物到达后,魏先生支付9500.00元运费。可是,宋某驾驶装运绳子的车辆行驶至辽宁省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检查,发现该车辆超载。宋某以该车超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魏先生增加5000.00元运费,魏先生拒绝了宋某的要求。于是,宋某将该车货物直接运到海伦市,不予交货。魏先生多次打电话给宋某协商此事,但一直协商未果。无奈,魏先生欲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又考虑受疫情影响,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拨打宋某的电话核实这一事实,宋某则表示,与魏先生达成运输协议后出于信任,将车驾驶到魏先生指定的装货地点后,由魏先生安排人进行装货,自己没有亲自参与装车,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核查该车辆装运货物33吨造成超载时,宋某才知道魏先生多装运了3吨绳子,交警部门由于宋某驾驶的车辆超载,对该起事故认定宋某车辆负全部责任,宋某无奈先行赔付另一方车辆3000.00元损失,宋某认为,魏先生如实装运30吨货物,那么在该起事故中其无责,要求魏先生给予5000.00元赔偿,但魏先生不同意,所以未将货物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了解基本案情后,立案庭长李福坤考虑到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双方无法按时到庭,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决定该案立即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

  法官张伟宁接到此案后,发现魏先生是外地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被告不配合,送达存在一定困难。法官张伟宁首先做原告魏先生工作,告知其在疫情期间到外地送达较为困难,且诉前调解比诉讼过程时间短,不收取相关费用,并承诺一定尽力帮助原告解决问题。

  随后,法官张伟宁及时联系被告宋某,了解到宋某确实未把货物交付到原告魏先生处,是因在运输中出现货款分歧,才无法及时交付货物。法官张伟宁决定采用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劝说被告宋某,讲清利害关系。被告宋某在电话里,表示理解法官是为自己着想,最终同意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官张伟宁组织双方视频调解

  为了更快的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办案法官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视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起初均不让步。在办案法官依法释理,耐心劝说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宋某同意继续履行原运输合同,将该车货物及时运送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魏先生将原定的9500.00元运费以及赔偿宋某各项损失5000.00元,合计14500.00元当即转入被告宋某微信。

  同时,庭长李福坤、法官张伟宁考虑到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又帮助宋某第一时间联系海伦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宋某进行核酸检测,并开具货车通行证明,使货物及时送达魏先生指定的地点,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圆满的化解了这一起疫情期间的诉讼案件。

  海伦法院在疫情期间,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办案,以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依托,聚焦诉讼“堵点”, 确保诉讼服务渠道畅通,灵活运用法理情,最大限度实现调解结案,减少人员接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网上立案渠道,开通线上交费,对接网上调解,开展在线确认,大力推进网上办案、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办案模式,积极引导群众将诉讼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打通解纷路线,让老百姓在疫情防控期间体会到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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