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海伦市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冯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某、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驾驶晋KU1989号本田轿车行至绥北路与海伦市至向荣乡道路交叉路口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行至该路口处未注意瞭望、减速慢行、超速行驶的被告刘某某驾驶黑BRX999号帕萨特轿车相撞,致刘某某、宋某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冯某某、段某某、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12】第07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冯某某、段某某、姜某某无责任。原告冯某某经住院治疗32天,段某某经住院治疗11天。原告冯某某的伤情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段某某的伤情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为重伤。综上,此起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 545 470.89元,其中段某某与冯某某医疗费共计183 392.89元,冯某某再行医疗费30 000.00元;段某某误工费1 012.00元(11天X33 503.00元/365天),冯某某误工费33 503.00元(33 503.00元/12个月);段某某护理费1 144.00元(11天X38 018.00元/365天),冯某某护理费住院期间6 500.00元,出院后950 450.00元(38 018.00元X20年X80%);段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0元(11天X50.00元),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 600.00元(32天X50.00元);冯某某残疾赔偿金282 528.00元(15 696.00元X20年X90%);冯某某残疾辅助器具费36 710.00元(1、在哈医院管材费1 460.00元-750.00元=710.00元;2、护理床1张10 000.00元/7年X3张=30 000.00元;3、防褥疮床垫1个1 500.00元/5年X4个=6 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 081.00元(12 054.00元X3年/2人)。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晋KU1989号本田轿车于2012年1月15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一份、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均为一年,该事故发生在三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刘某某驾驶黑BRX999号帕萨特轿车于2012年3月5日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为一年,该事故发生在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内。2013年5月15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段某某、冯某某120 000.00元。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段某某、冯某某527 829.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段某某、冯某某470 000.00元。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段某某、冯某某427 641.27元。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刘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伦市人民法院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段某某、冯某某433 744.57元;变更第三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段某某、冯某某270 000.00元;变更第四项为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段某某、冯某某301 604.8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冯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海伦市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执行中,因刘某某未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刘某某予以司法拘留。被拘留后,刘某某仍未全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刘某某得知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担心以后无法在银行进行贷款,出行受到限制,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故意不报告财产,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对其依法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但当得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社会公开后,即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这足以显示出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威慑力。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