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就把“无酒不成席”作为金科玉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也并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部分驾驶人员经不起朋友劝说,碍于面子,在酒桌上把盏言欢,行车归途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不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6.5万元。
2015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台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北路海伦市乐业乡某路口时,将骑车人陈某撞到,致陈某重伤。经检验,梁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1.08n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机动车技术检验,该车制动系性能符合标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拨打医院抢救电话“120”,请求对陈某施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拨打医院抢救电话“120”,请求对陈某施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等经济损失16.5万元。
【法官提醒】中秋、国庆两节将至,这是与家人、朋友欢聚的时刻,难免把盏言欢,但切记贪杯误事,希望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