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邻居,却因建房起了纷争,一气之下用铁锹将邻居打成重伤,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
张某某与郑某系东西院邻居,两家人同在一胡同出入。2015年6月9日早上8时许,张某某因房屋需要修缮,将东山墙推到重砌,请人砌墙时往东挪了一部分,邻居郑某认为张某某盖房严重影响到其家走道前去阻止,用脚将砌好的墙砖踢掉,因此双方发生争吵,气愤中张某某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朝郑某的头顶部砍去,郑某即倒地,随后二人又撕扯在一起,张某某用拳头打了郑某的面部。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郑某符合他人持钝器击伤,致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另查明,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汉调解,张某某在家属的积极协助下与郑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各项损失共计8.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郑某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建房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持铁锹将被害人致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起,且被害人在张某某建房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阻止被告人建房,引起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讲法】农村修缮房屋本来是好事一桩,可是张某某却因邻居间的沟通不良变成了祸端。看了这个案例,不由得想到如何处理邻里关系的问题。
邻里关系,是人际社会交往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共关系。邻里关系能否运转良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的人群素质和道德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实际是现代城市文明的一个载体,是文明市民素质的一种体现,也是居家生活中的一种幸福。不难想象,邻里温情缺失,邻里关系日渐疏远,人际往来生活将会变得多么干涩乏味。然而生活中,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人们就职行业的多样化等影响,在经济加快发展和人们日渐富裕的同时,人际间却又日益冷漠和疏远。譬如现实中的一些居民小区:成百成千乃至上万住户们同居一“村”,大家来自四面八方,每天出门各奔东西,非但少有时间交流,甚至相往却不相认,邻里之间生疏而冷淡,根本谈不到和睦相处。冰冷厚重的防盗门和门上的那个猫眼,就是这一现状的见证。
如何构建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是建设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应该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一道需要破解的重大课题。这里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倡导、理论家的研究以及舆论等方面的教育熏陶,更重要的是需要邻里间主动用实践来创造和睦温馨的氛围。从这一意义上讲,“邻居相互道歉”的实践就显得分外宝贵。在这里,“道歉”首先是大人为孩子带了好头,作出严于律己的榜样,帮孩子既养成尊重别人、文明待人接物的修养;又养成作了错事就要诚恳检讨、损坏别人东西就要赔偿的品德。其次,“道歉”有利于增强家长教育孩子的责任感,认识到孩子的行为与家庭形象有重大关系,不至于对教育子女的大事漠然置之。再次,“道歉”还表现出一种高风亮节。邻里相处就如唇齿相依,难免磕碰,磕碰后要矛盾不激化,化干戈为玉帛,就需要宽容别人和严于律己,而“道歉”就是这种宽容。
当然,构建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需要邻里间的付出是多方面的。譬如:邻居间要学会平时见面打招呼;再譬如,邻居们要懂得伸出援助之手,彼此为生活中的不便提供帮助;还有,要学会为邻居着想;类似在家里用音响设备时注意音量,以免影响上夜班的邻居休息;教育孩子不任意打闹,以免给邻居制造噪音;注意共同爱护居住地公共场所的整洁,不乱抛垃圾杂物;住在楼上的居民,不随意向楼下抛洒杂物,平日浇花、晒衣服时注意不让水滴到楼下晒的被子上等等。但这里的核心是主动和自觉。而“道歉”恰恰体现了这一点。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这句老话反映了人们对邻里关系的重视。邻里关系,实际是人与人之间灵魂的和谐,是人际间诸多关系中一个重要的层面,关乎人的安居乐业,关乎人际间的凝聚、尊重和理解,关乎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应包括营造温馨和谐的邻里关系。而张某某因为建房与邻居产生了纠纷,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一方甚至有过激言论,双方变成了死对头。
为此,期盼人们都学一学“相互道歉”,以呵护邻里间的和睦相处;同时,也衷心地期盼邻里之间,能有更多的“相互道歉”。如此,人际间就能多一些和睦,我们的社会也必将由此而更加和谐。